对法律的影响

(四)对法律的影响

基督教会就这个问题规定了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对我们的看法和有关法律的形成产生过重大的影响。教会的戒律以教会法规的形式体现,并且由此转变成为习惯法。它严格地实行妻子在法律上对丈夫必须完全服从的原则。

我给你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基督教戒律对法律的影响。你们一定记得,在《马太福音》中有这么一句话,“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10]这句话经解释成为如下的原则:“在法律上由于结婚,丈夫和妻子合而成为一人”,而此人即是丈夫。这条原则曾经对我们的法律产生过巨大的影响。威廉·布莱克斯东爵士宣称:“夫妻双方靠结婚所获得的一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无资格[11]都有赖于夫妻是人身结合这一原则[12]。”他是这样解释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的:“妇女在法律上的存在于结婚以后便中止了,或者至少可以说,已被合并和统一到丈夫的存在之中了。她做的每件事都要受到丈夫的庇护、保护或者掩护。”

法律没有注意到相反的格言——丈夫应该爱恋和爱护他的妻子。这个宽宏大量的保护者也有权以一个暴君的面目出现。法律赋予每个丈夫权力,使他能够支配妻子。过去的书中说,丈夫可以强迫妻子履行义务,可以打她,但不得采用暴力和残忍的方式。一般男子把这点理解为:他可以用比他的拇指细的棍子打她。到了18世纪末,也就是布莱克斯东写书的那个时期,这种权力开始在较高的社会阶层内受到怀疑,但是,布莱克斯东在书中添上了下面的话:“较低阶层的人民,通常喜欢古老的习惯法,他们仍然要求并正在行使他们先辈的特权;并且,如果出现任何严重的不端行为,法律法院会允许丈夫限制妻子的自由。”[13]迟至1840年,还存在这种情况:当一个妻子威胁说要离开她丈夫时,法律认为丈夫有权把她当作一个囚犯关在房子里并且可以使用暴力。直到1891年,法院才给了妇女自由进出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在一个著名的案件中确定的。在那个案件中,丈夫认为自己的做法符合法律。他的妻子离开他以后,他从法院那里取得让她回家的命令,但她不服从。她的丈夫就在一个礼拜日的早晨在教堂外面等着绑架她,因为她总要到那里作礼拜。他和同他一起去的一个律师的文书动手把她捆在一辆准备好的马车上,在她挣扎的时候,他们把车赶走了。到家以后,他们强迫她留在家里。但是她的一个亲戚就在窗帘快拉上的时候,看见了她,于是就根据人身保护状提出诉讼。法院命令将她释放。从那天起,丈夫无权剥夺他妻子的自由才成了一项无可置疑的法律。(https://www.daowen.com)

上面,我讲的是妻子的人身地位问题,下面我要讲讲她的财产所有权问题。我们知道,在结婚仪式中,是男子向女子保证“我把全部财产都赠给你”。但法律做的是正相反的事。结婚以后,女方的全部不动产、动产和所有的观念,除了随身衣物用具之外,都立即自动地归男方所有了。如果她的父母或朋友送给她结婚礼物,比如一张书桌或一对蜡烛台,也就属于丈夫了。如果在结婚以后,她出去工作,她所挣到的全部收入自然也属于她的丈夫。请想一想,这给了丈夫多大的权力啊,她又怎么能不依靠她的丈夫呢?每当她想用钱,即使是她自己的钱或她自己挣来的钱买什么东西时,她不得不屈膝走到她丈夫那里,向他讨取。如果她要离开他,即使出于很正当的原因,她也无权得到任何生活费用,甚至无权取出自己的存款。普通法给予她的惟一救济办法就是为购买生活必需品她可以得到丈夫的贷款。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她也必须找到某个愿意支持她的经纪人——而没有人会愿意这么做。大多数经纪人,无论怎样渴望做生意,也都希望得到可靠的支付。他们不希望卷入一场关于妻子是否有权抵押她丈夫的贷款的法律诉讼案中。如果经纪人不愿意接受她的丈夫的贷款,妻子自己的保证是没有用的。她没有权力就自己的利益签订合同,因为她和她丈夫是一个人,离开他,她就不能做任何事,况且,她也没有财产或观念来履行她可能签订的任何合同。总之,离开丈夫。她必将陷于绝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