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化的行动

(四)军事化的行动

第二个重要的案子涉及到国会授与国内税收局官员的搜查权。此权限是1976年财政法通过的。原因无非是由于出现大量的偷税漏税现象。据说由于偷税漏税,国内税收局损失了几亿英镑税金。为了找出偷税漏税者——然后对他们起诉——国会授与了国内税收局广泛的搜查权。在十几起案件中此项搜查权都运用得相当成功,没有引起非议。后来,国内税收局对叫作罗斯敏斯特集团的几家公司和与该集团联系密切的人采取了行动。该集团一直想方设法逃税——他们还声称他们的所作所为是合法的。但是,国内税收局似乎认为该集团的行为还不止此,他们怀疑该集团和与该集团有联系的那些人一直在大规模偷税漏税。因此国内税收局设法得到搜查证,要搜查该集团的办公处和与该集团有关系的那些人的私人住宅。国内税收局相信他们是依照衡平法授与的权力行事的,于是他们组织并进行了搜查。那是在1979年7月13日星期五。也正是在这天有人在法庭上对搜查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事情很快到了地区法院,法官马上听讯。1979年8月1日,法官判决搜查合法。罗斯敏斯特集团立即提出上诉。这时正是休庭期间。我们设法尽早安排听讯此案。1979年8月13日、14日和15日法庭进行了三天辩论。上诉法院在1979年8月16日星期四作出判决,裁定国内税收局的行动是不合法的,并撤销了搜查证。但是国内税收局试图获准上诉。因为此案关系重大,所以我们马上同意了。但是这样,上议院就可能会推翻我们的判决。因为此案很富有戏剧性,所以我想叙述一下(对《罗斯敏斯特案》[5])我是如何判决的:

“这种搜查是军事化的行动。这种搜查是国内税收局官员在反偷税漏税的斗争中进行的。行动时间定在1979年7月13日星期五早上七点,所有事情均严格保密,决不能让对方事先知道。事前国内税收局开了碰头会。这个机构的大约70多位官员出席了会议。他们得到详细的指示,分成若干行动小组,每组都有组长。每个小组分到一个目标,去搜查一处特定的住宅或办公室,我想目标一定已经标在地图上了。而每个小组都要扣留在那里发现的犯罪文件。采取行动那天发给每位组长一张搜查证,使他和他的小组有权进入要搜查的住宅或办公室,并有权在必要的时候使用武力。每小组由一名警察陪同,有的小组还配备了不止一名警察。可能警察的作用就是当一名不声不响的见证人;或者也许是想让人们明白,这次搜查是具有法律权威的,因此那家人最好不要抵抗——不然的话……

“一切按计划进行。7月12日星期四。国内税收局的高级审议官昆兰先生到中央刑事法庭去了,然后他向一位巡回法官——普通法高级律师——陈述了国内税收局的怀疑。巡回法官签署了搜查证。国内税收局的官员影印了搜查证,分发给各组组长。然后就在第二天——7月13日星期五早上——天一亮各小组就都出发了。各组都有自己的目标。一些目标在伦敦,一些目标在伦敦附近的各郡。早上七点钟,各家门口都响起一阵叩门声。其中一家是住在肯辛顿的罗纳德·安东尼·普卢默先生。他是皇家特许会计师。普卢默11岁的女儿开了门。普卢默穿着晨衣下楼来。陪同国内税收局官员来的是位探警。户主普卢默先生没有反抗,让他们进来。他们走到普卢默的文件柜那里拿走大量卷宗,走到保险柜那里拿走房屋互助协会的存折和普卢默小孩的支票本及其护照,还拿走普卢默女儿的上学的成绩册。他们走进普卢默的卧室,打开衣箱拿走一捆属于普卢默母亲的文件,他们搜查了住宅,拿走普卢默夫人的私人文件。

“另一户人家是住在梅德斯通附近的罗伊·克利福德·塔克先生,塔克是皇家会计师协会的会员会计师,他出差到格西去了,因此开门的是塔克夫人。国内税收局的官员出示搜查证,塔克夫人让他们进去。夫人不知如何是好,她给在格西的丈夫打了个电话,告诉塔克先生国内税收局的官员搜遍了整个住宅,拿走了他们找到的全部文件。他们还拿走了寄给作为房客住在塔克家的学生的信。官员们到阁楼上又拿走了堆在那里属于塔克弟弟的文件,以及塔克的护照。

“主要攻击目标是汉诺弗广场一号。罗斯敏斯特集团各公司的办公室都设在那里,普卢默和塔克是那些公司的董事。国内税收局的官员在一些警察的陪同下,由公司的一名雇员引导走进大门。里面有不少办公室。许多办公室的房间里都堆满了各种各样的卷宗、纸张和文件。税收局官员把许多卷宗、文件装进塑料袋里,坐电梯运到楼下,装上汽车带走了。官员们把这些东西都带到了税收局设在奥尔威奇·梅尔本大楼的办公室。足足运来12车。他们把塔克先生的办公室翻了个底朝天,其他办公室也是如此。从早上七点到晚上六点他们一直在忙着搜查。他们仔细检查了一些文件。但是文件和卷宗实在太多了,根本查不完,只好在卷宗上打个号码登记入册,然后就装进塑料袋。每份卷宗都打上了他们登记的时间,好像他们平均每分钟处理一份卷宗。他们弄来的还不仅仅是卷宗,连打字员的速记本都拿来了——我想他们根本看不懂。他们还弄来了成捆的金融方面的报纸。有一次,他们先拿走了抽届上面的文件,后来又回来取走了下面剩下的东西。

“另一些办公室在相邻的圣乔治大街上——我想顺着走廊就可以走到那里。这是阿尔特姆斯—杰利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当然,七点钟的时候公司董事哈拉斯先生不在公司。他是九点十分到的。哈拉斯看着国内税收局官员把公司的卷宗都装进口袋准备运走,他当时说他们拿走了好几百份文件,那时警察也在场。

“户主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进行反抗。他们只是给税收局官员开开门。户主们去找诉状律师和法律顾问,他们的行动很迅速,傍晚的时候已经到了大法官法院的沃尔顿法官那里。他们要求并且得到了一张停止侵入住宅的命令。大约到晚上差一刻六点时,他们打电话把命令通知了汉诺弗广场那里。这样,税收局官员才停止了搜查和扣留东西。但是这时,他们实际上已经完成了上述工作。因此,命令根本没起到什么作用……

“事实就是这些了。就我的历史知识而言,在英国,自从1763年4月30日星期六内务大臣发出大逮捕书,授权王室卫兵逮捕约翰·威尔克斯[6]并没收他的全部书籍和文件以来,还从来没有过这样的大搜查,也没有过这样大规模的扣留文件。那时,王室卫兵把什么东西都拿走了——威尔克斯的全部手稿和一切文件,以致他的记事本把卫兵们的口袋塞得满满的。威尔克斯到法院起诉。首席法官普拉特撤销了逮捕书。你可以在《王国政府诉约翰·威尔克斯案》[7]、《赫克尔诉莫尼案》[8]和《恩蒂克诉卡林顿案》[9]中了解此案的始末。普拉特首席法官说:‘凭一张未具名的逮捕证进入某人住宅以寻找证据,这比西班牙宗教法庭也有过之而无不及。没有一个英国人愿意在这种法律下面生活上哪怕一个小时,这举动是对英国臣民自由最明目张胆的破坏。’

“现在,我们必须看看在此案中搜查证是否有效。当然它完全依据衡平法[10]……

……

“许多人会问:为什么国会通过这项法律?为什么国会允许国内税收局进行搜查和扣留?国会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国内税收委员会对某些坏人的阴谋诡计非常担心,像有些坏人——而我们在法院里也常常遇到这种案件——他们记两套帐,一套自己用,另一套给税收员看。有些坏人把虚构的买卖也当作真的记在帐上。他们还开出两种发票,一种给顾客,一种用来对付税务官员。有些坏人明明实际上盈利却在帐上记上亏损,在这伙偷税漏税的不法分子里面还有些大家伙,他们不但逃税还进行大规模的欺诈活动,我确信,如果某项立法限制——或者能够限制——这些人,那么这项立法就会得到所有正直公民的支持。那些欺骗税务局的人是吸我们社会鲜血的寄生虫,问题在于这项法律制定得太笼统,如果它掌握在某些人手里就可能变成压迫的工具。有人可能会说,‘正直的人是不会害怕的。这项法律不会用来对付他们,可以信赖税收稽查员只在大的、恶劣的偷漏税行为上才动用此项法律。’这种说法很诱人,但是我把它驳回了。大权一旦到手就有被滥用的危险,为了避免冒此风险,据我看,法院的职责就是解释此项法律,以便使其尽可能少地侵犯英国人民的自由。

……

“再来看对搜查证引起的异议。这种对搜查证所引起的异议在于搜查证没有具体列举任何牵涉偷漏税的罪行。正像有一些人所说的,可能有20种不同的偷漏税行为,而搜查证却没有具体列举它所怀疑的是哪一种偷漏税行为。每个宣誓作证者在向上诉法院的起诉中都抱怨这一点。他们每个人的证词里都有这么一段话:

‘尽管我的律师提出要求,但是国内税收局却拒绝说出他们所认为的犯罪性质。而我不知道,同时我确信我的同事也一点不知道我们有什么犯罪行为,或他们认为我们有什么犯罪行为,甚至不知道到底怀疑谁犯了什么罪、犯了哪些罪。’

……

“……当国内税收局官员带着搜查证去搜查某人家或某人的办公室时,我觉得被搜查人有权问:‘你们怀疑我犯了什么罪就要求进我家扣留我的文件?’而在税收局官员看了此人的文件并予以扣留时,他有权说:‘你们为什么扣留这些文件?你们怀疑我犯了什么罪?这些文件对你们的案子有什么用?’除非他知道指控的特定罪行,否则他不能采取步骤保卫自己或者自己的财产。因此,我觉得作为法律本身,因而也作为搜查证本身来说——为了致力于我们保护个人自由的传统——我们有责任说,搜查证必须明确指出在税收上作弊的具体犯罪行为。

“假如这种说法正确,那么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搜查证是有问题的。它应该具体指出受到怀疑的人所犯的特定罪行。因此,我同意该法院用调卷令撤销那张搜查证。(https://www.daowen.com)

……

“所以,不能只让税务官员成为决定‘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的人。法院必须能够对这些官员起到某种监督作用。如果法院不能这样做,那就谁也不能这样做了。请看看这些官员在这个案件中所做的事吧:贝特森先生根据他们自己的登记册一份一份地、一卷一卷地看了一遍他们看过的证据。他们不可能有时间检查所有那些文件,也不能得出适当的结论,看看是否有理由把这些文件作为证据。税务官员没在现场检查这些文件,却把文件装进塑料袋里带回了梅尔本大厦……

“……我想问,这些官员有什么根据决定是否有合理的理由来相信这些文件可以作为证据呢?是那些速记本、日记本和所有那些诸如此类的东西吗?——需要这些东西作为证据吗?达文波特先生说,在现阶段,国内税收局不想走得比他们已经走的更远。他们不告诉我们他们根据什么理由需要那些文件,说在现阶段没必要告诉我们。强调在现阶段,我猜想,他的意思是在进行刑事审判以前不告诉我们。

“我认为,这种回答理由不充分。它意味着国内税收局官员将不受法院或其他任何人的控制,除非在刑事审判以后——假如有刑事审判的话。它将意味着在整个这段时间内,任何人都不能控制进行这种搜查和扣留的税务官员。

……

“这使我得出结论,我们得更加关心这个案件。谁都不希望那些欺骗国内税务局的人逍遥法外,必须将这些人找出来绳之以法。但是我国法律的基本点是,为此目的而运用的手段必须是合法的、正当的目的,不能使不正当的手段合法化。这些手段决不能侵犯个人自由、个人秘密和基本的财产权。在发现其有罪之前,每个人均应被视为无罪。假如基于怀疑某人犯罪要搜查其住宅、要扣留其财产,一定要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行事。而法律的正当程序就要求必须有一张有效的搜查证具体指出怀疑某人所犯罪行,而扣留的东西则仅限于此搜查证授权的东西。在此案中,正如我所认为的,搜查证开得不具体,因而它是无效的,而搜查和扣留又与搜查证上的授权毫无关系,因此这次搜查是一次非法的越权行为。”

[1](1970年)1 QB 693。——原注

[2](1970年)1 QB 693 at 705,708。——原注

[3](1968年)2 QB 299。——原注

[4](1610年)8 Co Rep 146a。——原注

[5](1979年)3 All ER 385,CA。——原注

[6]约翰·威尔克斯(John Wilkes,1725—1797),英国政治家、记者和鼓动家。——译注

[7](1763年)2 Wils 151。——原注

[8](1763年)2 Wils 20s。——原注

[9](1765年)2 Wils 275。——原注

[10]衡平法(Equity),英国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合理(fair),衡平法的名称由此而来。衡平法起源于中世纪,最初由大法官后由大法官法院实施,以对普通法法院审理的案件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补偿。它的另一些原则是根据良心办事,不允许受不法行为侵害而得不到补偿等等。19世纪70年代英国司法改革后,衡平法作为独立的法律原则不复存在,但其本身的公平合理的原则仍对英国及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产生着较大的影响。——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