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应告知受控方吗?

(四)控方应告知受控方吗?

以后,对于那三个没被叫到治安法官这里来的证人就产生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应该叫他们来吗?对此我是这样说的:

“后来,朱克斯先生指出,按照收监程序,不能将证人斯坦普夫妇和兰斯曼夫人的证言交给治安法官。我认为不能用这个理由来反对卡弗里。他并未隐瞒这三个人的证词。他将这些证词提交给他的上级,而且也给了原告律师。律师认为不必将这些证据提交法院,而这并不是卡弗里的过错。而我并不认为律师一定要将证词提交治安法官。我一直认为,原告律师或诉状律师的责任是这样的:如果他知道有一位可靠的证人,该证人能够讲出一些可能表现犯人无辜的事实材料,他就必须亲自叫来此人或将其证词提供给被告。对法庭隐瞒这样一位证人的证词是会倍受谴责的。如果原告律师或诉状律师知道的不是一个可靠的证人,而是一个他认为不足信的证人,他也须告诉被告有这么一个人,如果被告愿意,他们可叫来此人。在这个案子中,法庭审判刚一开始,原告律师即将斯坦普夫妇的证词提供给了被告律师,因此原告律师尽了自己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这件案子发生后不久,在另一案件里,因为警察未将可能会支持被告的证人告诉被告,于是那案件就被撤销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