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基督教科学”的人

(三) 学习“基督教科学”[13]的人

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在于是否应该允许一个外国人(不是英联邦公民)进入英国。一个涉及到基督教科学派的案件向我们提出了与此有关的一般法律问题。“基督教科学”是一个新发明的词,在所有的英语词典中找不到它。热衷于它的人认为,“基督教科学”是一种宗教派别,并且在苏塞克斯的东格林斯蒂特的一所学院中还把这种宗教,包括它的信仰、信念、教义和宗教活动传授给学生。在那所学院中有二百多名学生,其中大约一百名是外国人。他们当中有两名学生,一名叫安德鲁·施密特,一名叫约瑟夫·默兰蒂,都是美国公民。他们获准在英国居住一段时间。期满之后,他们希望完成他们的学业,因而要求内政大臣延长他们在英国居住的期限。内政大臣拒绝了他们的要求。这两名学生对内政大臣进行起诉,说他拒绝要求是无效的,因为他是为了达到一种未经认可的目的才拒绝他们要求的。内政大臣要求取消这一起诉。结果我们仅以一票的多数取消了这个起诉。这个案件以《施密特诉内政大臣案》[14]记录在案。我在那个案件中是这样解释法律的:(https://www.daowen.com)

“关键的一点在于是否有事实证明内政大臣拒绝延长期限的行动是不合法的。双方都承认《王国政府诉布里克斯顿监狱长,由索布伦起诉案》[15]的判决中的说明是正确的,我在那个案件中说:‘大臣行动的合法性依赖于他所行事的目的,如果它为了达到一种业经认可的目的,它就是合法的;如果它表面上为达到一种业经认可的目的,而实际上却为达到另一种不可告人的目的,那就是不合法的。’

“因此,就来到我们国家的这个外国人(无疑,他是一个友好的外国人)而言,我现在要考虑的是内政大臣的业经认可的目的是什么。我一直认为,按照普通法,非经王国政府同意,外国人无权进入英国。王国政府无需讲明理由,就可以拒绝批准。现在,这条法律已被《外国人法令》和下列命令所代替。

……

“因此,法令授予内政大臣以充分的权力,他既可以拒绝接受一个外国人,也可以批准一个外国人入境居住一段时间,还可以拒绝延长一个外国人在英国居住的期限。昆廷·霍格先生企图限制这种权力。他说,内政大臣的权力只与下述三种目的有关:(1)保证国土的安全;(2)执行国家法律;(3)维护在这个国家里普遍承认的道德标准。在本案中,霍格先生说,内政大臣运用了自己的权力,但不是为了达到上述三种业经认可的目的之一,而是为了达到一种未经认可的目的。照他说来,内政大臣运用这种权力是为了表明他不赞成因而也不尊重一个并未被国家法律禁止的宗教派别。我倒认为,业经认可的目的不只限于霍格先生所提到的那几种,大臣可以为达到任何一种他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或符合这个国家人民利益的目的而运用自己的权力。没有丝毫根据可以认为大臣在这里运用权力是为了达到一种未经认可的目的,或者他常有任何不可告人的动机。很清楚,大臣的目的包含在向下议院呈交的说明中,他认为这些人,也就是这些学习基督教科学的人的活动严重危害了我们的社会,是不符合我们国家人民的利益的。所以我们不应当允许学习基督教科学的学生在我国居住更长的一段时间,也不应当允许这类人再进入我们的国家。这个目的是完全正当的。内政大臣为了维护我国普通人民的利益运用了他的权力,因此我认为不得对它的合法性持任何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