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相片甄别

(三)通过相片甄别

这是个典型的案例。此案例一年要反复说上一百次。但是既然有那么多教训,所以我还要在这里再重复一遍。有位打字员在邓斯达布尔的一处律师办公室工作。她到银行去,取回钱,然后把173英镑放进保险柜,她关上了保险柜的门,但没有锁。正当她要离开办公室去吃午饭时,忽然看到一个男子站在过道上。她问那个男子说:“您有什么事吗”?男子转过身,面对她回答说:“没有,我走错门了。”打字员到楼上去了一会儿,当她下楼时,她听到砰的一声,然后是跑下楼梯的脚步声。173英镑不见了。于是她叫来警察。当时侦探长卡弗里值班。打字员向警察描述了一下那个男子的相貌。警察把她带到刑事调查厅,给她看了一些相片。她挑出一张警察很熟悉的罪犯的照片,说:“就是这个人。”

警察到了伦敦。他们找到达利森。达利森说,那天他在别的地方干活。警察不相信他不在犯罪现场的辩解,就逮捕了他。他们把他带回家,带到他说那天他干活的地方,然后对他进行了搜查,但什么也没找到。于是他们又把他带回邓斯达布尔。

但是警察在把达利森带回去之前,曾去见过几位颇有名望的人:斯坦普夫妇和兰斯曼夫人。他们的证言有助于证实达利森不在犯罪现场的说法。于是进行甄别。有11个人长得和达利森相像。打字员把这些人来来回回地看了又看,她请每个人都说一遍:“没有,我走错门了。”打字员说:“我认为只有一个人是那个人。”她指着达利森,然后走上来点了点他。

达利森被带到治安法官那里。打字员和警察也被传来。但没有传证实达利森不在犯罪现场说法的那三个人。(https://www.daowen.com)

在按季开庭的法庭里,起诉律师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因此达利森被释放了。达利森以不法监禁和恶意控告为理由提出起诉。王室法律顾问朱克斯先生——他是一位精干而富有说服力的人——代表达利森。逮捕本身显然是合法的。打字员从好多相片当中把达利森的相片挑了出来,这对于认为是达利森做的案是个说得通的理由。但是对于警察带着达利森满伦敦跑,却提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为了作出判决,我在说到逮捕时用了“重罪”一词。在普通法中,所有较严重的罪都是“重罪”,轻一点的罪是“轻罪”。这种区别如今已被1967年的刑法取消了。“重罪”一词已被一个新创造的词“可逮捕罪”取代了。“可逮捕罪”也就是指那些较严重的罪。但是你得去查查书才能找到两词的细微差别。完全可以说,我当时的判决仍然是恰当适用的,不过,对“重罪”一词你必须看作是“可逮捕罪”。当时我是这样说的:[2]

“朱克斯先生以后又讲到,即使逮捕是合法的,然而卡弗里侦探长把达利森带到米尔费尔德街40号而不是将其带回邓斯达布尔的警察局,这却是不合法的。这样就对警察在拘留人时所具有的权限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朱克斯先生说警察并不比平民拥有更多的权力。我不能同意这种说法,就逮捕而言,很久以来,警察就比平民拥有更多的权力。当警察没有逮捕证就进行逮捕时,只要他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被捕人犯有重罪,他的逮捕在法律上就是合法的。他无需进一步(像平民必须做的那样)证明这种重罪在事实上已经构成。就拘留而言,警察的权力就更多了。假如平民由于怀疑某人犯有重罪而逮捕此人,他不得携人四处寻找不利于此人的证据……平民必须在可能的范围内尽快将其交给警察或者将其带到警察局,或者将其交给治安法官。但是只要该平民是在一个适当的时间内这样做了,就不能因为他抓住罪犯于一时以便弄清情况而受到批评……但是警察拥有一项更大的权力。当警察有理由怀疑某人犯有重罪而拘留他时,他可以做合理的事情以便调查此事,并查看一下是否有进一步的证据证实这种怀疑。例如,警察可将嫌疑犯带回其住所,查看是否有赃物;否则赃物可能会被转移,从而就会失去有价值的证据。警察可将其带到他说的发案时他在工作的地方,那里可能会找到人证明或否认他不在犯罪现场的说法。警察可将嫌疑犯交付甄别,看看证人是否会将其甄别出来。只要合理地采取这些措施,他们就是公正执法的有力助手。当然,我说的公正执法的意思不仅是对该犯本人而言,而且一般也是对整个社会而言。但是这措施必须是合理的。在《怀特诉考特案》[3]中,警察将某人拘留了三天,而未送交治安法官。警察说,他这样做是为了私方起诉人能够收集证据。这种说法显然毫无道理。警察的辩词被驳回了。但是在目前这个案件中,我认为事情很清楚,警察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确实,达利森自己愿意在所做的一切事情中与警察合作,他不能将此事说成是非法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