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黑人”获得自由

(一)使“黑人”获得自由

在我们的书中,涉及到英联邦公民的最著名的案例无疑是奴隶詹姆斯·萨姆塞特案件,这个案件是在1772年判决的。当时,王国政府在弗吉尼亚和牙买加殖民地还拥有管辖权。很多王室侍从从英国来到殖民地经营甘蔗种植业。(乔治·华盛顿的祖父到了弗吉尼亚,从不说谎的乔治自己承认,1760年他在弗农山的庄园里拥有49名奴隶。我的一位祖先,纽蒂盖特·波因兹到了圣·基茨。波因兹这个姓至今还保留在那个地方。)贩奴船把奴隶从非洲运到这些殖民地,让他们在种植园里干活。根据法律,奴隶是一般动产,由于这种身份他们是可以买卖的。因此种植园主有权拿奴隶做交易,当时的价格是一名奴隶50英镑。那时,英国的法律承认上述法律的合法性,甚至还承认这种法律也适用于英国。于是很多种植园主根据这项法律行事,在他们来英国的时候就随身带回一些奴隶。1749年,很多种植园主向大法官哈德威克勋爵(Lord Hardwicke)呈递请愿书,他们急于知道,奴隶成了基督教徒,是否就自由了。这位大法官认为,虽然奴隶到了英国,成了一名受过洗礼的基督教徒,但是他仍然不能获得自由。他提出的理由是,奴隶可以买卖而白人而不可以买卖:

“主人把奴隶带来是必要的,因为不能把奴隶干的活交给白人去干,无论是装货,还是航船。”

这种意见得到了另一位伟大的法官塔尔博特勋爵(Lord Talbot)的支持,当时他是首席检察官。

然而,1772年,这种意见遭到了曼斯菲尔德勋爵的反对。詹姆斯·萨姆塞特是一名从非洲海岸买来的奴隶,他被贩奴船运到牙买加,卖给了斯图亚特先生。他的主人把他带到英格兰,然后又打算把他带回去。詹姆斯·萨姆塞特拒绝回去,斯图亚特先生就用暴力把他押到一条船上。这条船叫“安一玛利号”,船长叫诺尔思。这条船停泊在泰晤士河上。斯图亚特先生要求诺尔思船长把这名奴隶关在船上,直到开船。他要把这名奴隶带回牙买加去,到了那里再把他作为一名奴隶卖掉。诺尔思船长给他戴上铁镣关在船上。后来,这名奴隶向曼斯菲尔德勋爵申请人身保护状——我国保证人身自由的伟大法令。

斯图亚特先生依据的是1749年哈德威克勋爵和塔尔博特勋爵的意见。他还争辩说,在英国法律中,可以从封建制度的“农奴”[1]这一概念中找到先例。曼斯菲尔德勋爵用一段精彩的话驳斥了这种观点[2]:(https://www.daowen.com)

“有什么理由说,英国的法律现在承认了奴隶的地位?为强占一名奴隶而提出的诉讼能证明这一点吗?能在史密斯菲尔德修建一座奴隶市场吗?我不赞成法官——即使是一位杰出的法官——提出的推测性的意见,如果这些意见与道义背道而驰的话。‘农奴’确实在英国存在过,不过就是在当时,它在很多特定的方面也与西印度群岛的奴隶不同。贵族决不能给农奴戴上锁镣,也不能把他带到西印度群岛卖掉,更不能强迫他在煤矿里或在甘蔗田里劳动。不管怎么说,‘农奴’在英国已经消灭了,它再也不能起死回生了。每一个来到英格兰的人都享有受英国法律保护的权利,不管他过去受到过什么样的压迫,也不管他的皮肤是什么颜色。英格兰的空气清新纯洁,不能让任何奴隶吸到它[3]。让黑人自由吧!”

这个案件比《人权宣言》早约二百年。《人权宣言》是这样写的:

“任何人都不应处于奴役之中。必须废除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贸易。”

詹姆斯·萨姆塞特来自英王的一块殖民地,不过,普通法对于从任何一个海外国家来到英国的任何一个外国人都给予自由。在18世纪,没有海关官员,在港口也不必出示护照,外国人只要一踏上英格兰的土地,他就是自由的了。然而,从那以后,由于有了引渡条约、移民法和驱逐法,这种自由的程度才受到了成文法和一些规章的限制。不过在1963年,我们上诉法院在处理一件引人注目的案件时还是考虑到了普通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