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到王座法院
谢天谢地,我只在离婚法庭干了18个月。大选以后,1945年8月2日,乔伊特勋爵(Lord Jowitt)当上了大法官。过去在法庭处理大案时,我常常是他的助手。例如在《贝雷斯福德诉皇家保险公司案》[5]中就是这样。乔伊特大法官认为我在离婚法庭工作不太适当。在他上任后做的第一批事中就有一件是把我调到王座分院。那天是1945年10月24日。我立即到中巡回区就任,就在我母亲的出生地贝尔门所在的林肯郡,我的外祖父1854年至1856年在克里米亚战争期间服过役,过去在巡回法官到林肯郡开庭大审时,他总是担任吹号的司仪。如果他知道我到那里任法官,他会多么自豪啊!
这样,我就结束了离婚法官的使命。在整整一年中,我没收藏过一份判决书。对一个新法官来说,这是个有益的教训。我把全部时间用来学习,我在体验种种事情。有时我的判决也被推翻,1944年12月13日我对一件纵容案的即席判决就被上诉法院在《丘奇曼诉丘奇曼案》[6]中推翻了。但是,当我获得自信心时,我开始把我的原理形成文字。我收藏下来的第一份判决书碰巧是关于结婚住宅问题的。那是1945年3月28日判的,记录在《史密斯诉史密斯案》[7]中。不久以后,我不得不考虑推断与责任这个总是反复出现在我脑际的题目。那是1945年7月6日的事,记录在《伊曼纽尔诉伊曼纽尔案》[8]中。后来我就这个题目给《法律季评》写了一篇文章。精明的编辑阿瑟·古德哈特(Arthur Goodhart)决定采用它,但是告诉我应该援引更多的权威人士来支持我的原理。因此,我加上了最后一段。这篇文章发表在1945年10月出版的《法律季评》上,那一段我是这样写的:(https://www.daowen.com)
“读者将会注意到本文的说明全部取自常见的案例,但其中许多我未作注释。这是因为,我在这里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特殊部分,而是一套新的贯穿于全部法律中的独特的原则,我试图以这些新的原则改变旧的原则造成的混乱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