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双方的陈述

(三)听取双方的陈述

不过在这个阶段还不能把这两个案件看成是发布禁制令的根据,因为这仅仅是接受单方面的申请,只是听了债权人的陈述而当事人的另一方却未提出异议。所以,我们必须等待一个能够听取双方陈述的案件出现。我们等了将近两年的时间。1977年3月,《拉苏诉皮鲁萨汉(波塔米纳)案》[6]提交到法院。此案涉及的事情发生在远东。利比亚的一家叫拉苏的公司对印度尼西亚的一家国营公司波塔米纳提出上诉。拉苏公司要求对方用英镑作为支付手段赔偿由于后者违犯一项租船合同而造成的近二百万英镑的损失。拉苏公司要扣押波塔米纳公司在许多国家存的财产,而波塔米纳公司却在忙于转移它的财产和把它的财产存放到债权人无能为力的地方。最后,拉苏公司知道波塔米纳公司在英国有一笔财产。这笔财产是用来修建海上化肥工厂的部分设备,它们正堆放在利物浦的西格拉德斯通码头上等着装运。拉苏公司要求法院发布玛利瓦禁制令,禁止波塔米纳公司把这些设备运到法院审判权以外的地方。根据单方面的申请,克尔法官发布了禁制令。波塔米纳公司要求撤销这一禁制令。当时,我们正在上诉法院忙于别的事情,只能抽出两名高等法官受理中间申请。我们所说的“中间申请”,是指一种次要的或中间性质的申请——这种申请与最终决定各方权利的“最后上诉”是截然不同的。这样,只有我们两个人——高等法官奥尔(Orr)和我——来决定这个重要的案件。为原告辩护的是尼古拉·菲力浦(Nicholas Phillips)先生,当时他是一个资历较浅的律师,不过以后成了第一流的王室法律顾问。为波塔米纳公司辩护的是迈克尔·马斯蒂尔(Michael Mustill),当时他是一名崭露头角的王室法律顾问,现在是位法官。他采取了一种现在常能取胜的方式,声称法官对我国法律的任何改革都是错误的,改革法律应该是国会的事。我反驳了这一论点,我说:

“马斯蒂尔先生要求我们在这里不要根据法官的判决提出案件而要等待国会的立法,为的是能更全面地考虑案件的影响。在涉及外国货币的《米利安高斯诉乔治·弗朗克(纺织品)有限公司案》[7]中他向上议院提出的就是这种意见。这种意见被格莱斯代尔的西蒙勋爵(Lord Simon of Glaisdale)接受了,但是被上议院拒绝了。上议院支持了我们开始使用的那种新的诉讼程序。在那个案件中可以这样做,在这个案件中也可以这样做。这是法律改革的一块阵地,在这块阵地上,法官可以一步一步地走下去。他们可以制定出一项新的诉讼程序,观察它的实际作用。这比另起炉灶长期议而不决要强得多。”

我对在判决之前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从历史的角度和用对比的方法作了一个论述。论述十分有趣,所以我想在这里向你们再说一遍:

“……有人说英国的法律从来不知道这一新的诉讼程序。这是不正确的。从前这种程序曾在伦敦中心商业区使用过,叫作对外查封法。使用这种程序原是为了强迫被告露面并强迫他保释出庭。不过,当被告不在管辖权以内的时候,这种程序就被延伸到一切判例之中了。依此程序,如果不能在法院管辖权以内找到被告,诉状一经发出,原告就能立即扣押被告人的任何财产,不管是钱还是物,只要是在法院管辖权以内发现的都可以扣押。1723年,勃翰(Bohun)在他的一本关于伦敦海关的书中详细地论述了这一程序。[8]而1842年,普林(Pulling)在他的一本书中反映了使用这一程序的最新情况。[9]他对这一程序起源和原因的论述很值得注意。他写道:

‘像在罗马帝国的其他省份流行一样,这种诉讼方式在很早的时候就在伦敦流行了。对于那些把信用贷款交给一个商人的公民来说,这一诉讼方式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商人有可能到法院管辖权以外的地方逃避对这些公民的偿还。同时,他还可能把足够的财产暗地里转移到第三者手中,……这种习惯上的诉讼方式在英格兰的其他古老城镇,如布里斯托尔、爱克斯特、兰开斯特仍然保留着,在苏格兰和泽西岛以及欧洲大陆的大多数沿海城镇也保留着。在法国,这种方式称为saisie arret[10],在苏格兰称为扣押……’

“……当我国伦敦和布里斯托尔的公民到了美国并在那里定居的时候,他们带去了这种对外查封法的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在《欧文贝诉摩根案》[11]中说明了这一点,这个案件赞同一本权威著作《扣押财产的钓饵》的观点。这本书说:

‘无疑,当我们的祖先在西半球找到了新的家园时,这种习惯法对他们来说是熟悉的。随着他们的到来,这种习惯法的主要原则已经以各种形式与我们各州的法律体系融为一体了。’

“正像在特拉华州处理的案件那样,这种融合首先是通过法官进行的,然后才以立法的形式融合到各州的法律之中。为了从非本地居民或正在潜逃的债务人那里讨还欠债,这种习惯法作为一种偿还方式完全被采用了……

“我读过普林的书,他说在欧洲大陆大多数沿海国家也使用着同样的程序。在那些地方,这种程序一直十分有效地保留着并至今还在实施。在法国,这种程序叫作saisie conservatoire。它也普遍应用于欧洲大陆各国。应用这种程序,债权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临时占有财产。经常是债务人提出保证,然后才能把财产提走。

“我们既然加入了共同市场,那么在涉及到被告不在管辖权以内的案件时也应该遵循这一诉讼程序。这样做我们才能满足《罗马条约》[12]所规定的要求。因为《罗马条约》与各成员国的法律是一致的。”

接着我又谈到了以前那两个案件。我说:

“《日本邮船株式会社诉卡拉乔吉斯案》[13]和《玛利瓦诉国际散装货船公司案》[14]是正在演变中的程序的一部分。这两个案件向法院提出了很多急切要求法院发布禁制令进行干预的事实。研究一下这些事实,你就会发现法院制止债务人转移他在伦敦的存款是正当的,也是适宜的。如果不发布单方面的中间禁制令,债务人就会打一份电报,使船主失掉应该属于他的钱。正是因为新的诉讼程序非常正当、非常适宜,从那以后它才常常被商事法院所援用,才常常得到商事法院所有法官和受益人的赞同。现在,经过充分的争论,我认为这些案件已经得到了正确的判决……”

但是在《拉苏诉波塔米纳案》中,双方都在相互指责,因此我说: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在此案中用衡平法进行干预,来帮助这一方或那一方都是不适当的。我不禁要说:‘你们是在自作自受!’

……

“……这不是一个是否应该发布禁制令限制被告使用或转移在利物浦财产的案件。我同意最终的判决。……我认为,法院在判决之前有发布限制转移财产的禁制令的裁量权——不管被告是在管辖权之内还是在管辖权之外。这种裁量权不应受刻板规矩的束缚,当法院认为是正当适宜的时候,就可以行使这项权力。……”(https://www.daowen.com)

虽然我是那样讲的,但是判决很好地解决了问题。用我们的言论,我们为把玛利瓦禁制令作为一种新的原则确立下来做了大量努力;而在判决中,我们又避免了任何可能向上议院提出的上诉。我们实事求是地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这样就排除了他们进行上诉的可能。同时我们还澄清了以下一点,即在未来的英国法律中,这项新的原则应该是有效的。

[1]希腊的一个港口城市。——译注

[2](1975年)1 WLR 1093 at 1094。——原注

[3]训令(mandamus),一种代表国王特权的法院命令。一般由高等法院向个人、法人或下级法院发出,命令他们执行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责任。这种命令是维护已被损害的公共权利或义务的一种特殊手段。——原注

[4]中间禁制令(interlocutory order),禁制令的一种,通常在特殊审讯中用于紧急情况。发出中间禁制令后,如果被告胜诉,原告必须向被告赔偿其因中间禁制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原告胜诉,则可发出永久禁制令。——译注

[5](1975年)2 Lloyd's Rep 509。——原注

[6](1978年)QB 644。——原注

[7](1976年)AC 443。——原注

[8]见《伦敦的特权》(Privilegia Londini)第3版,第253—289页。——原注

[9]见《伦敦城和伦敦港的法律、关税、习惯和规则》(《The Laws,Customs,Usag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City and Port of London》)第2版,第187—192页。——原注

[10]法文意为假扣押。——译注

[11](1921年)256 US 94。——原注

[12]1957年3月25日,法国、西德、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在罗马签订了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联营”的条约,简称为《罗马条约》。1958年1月,这项条约正式生效。——译注

[13](1975年)1 WLR 1093。——原注

[14](1975年)2 Lloyd's Rep 509。——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