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私制者
《安东·皮勒案》的基本要素是版权所有人起诉非法复制行为。此案判例不适用于不拥有版权的人。例如“流行歌星”演奏了一支曲子。但是他对此并无版权。因为据说他们的起诉没有可依据的财产权,所以他们的处境困难。这困难很严重,以致上诉法院仅以两票对一票的票数通过了对他们有利的判决。高等法官肖(Shaw)持反对意见。肖为人极为和善,因此竟使我怀疑自己的判决了。但是在《由岛屿唱片有限公司起诉案》[7]中我是这样说的:
“假如你想得到对这个案件的解释,我可以进行解释。这是一个‘流行歌星想制止私制者’的案件,需要向不知道的人们解释一下。假定一个流行歌曲团在剧场里或播音室里当场演奏或者演唱,他们的演出轰动一时,演出由一个唱片公司录在磁带上,以后唱片公司再制造唱片向公众推销。但是某人和听众一起或是在收音机旁听了演出。他手里或口袋里有一个最新的科学装置。这是一种微型机器,他用这种微型机器把演出录在磁带上。这玩艺叫高倍麦克风。录在一盘磁带上以后,再用这盘磁带复制几百个复制带。然后以盒式磁带、大磁带或唱片的形式出售。有时复制带的质量很差,但是有时候复制带的质量和唱片公司录制的不相上下。这些复制带通过小商贩低价卖给公众,从而影响了唱片公司唱片的销路。演员的利益也受到损害,因为他们是按照唱片出售的数量得到版税的。
“但是演出人对他们的演出并无版权,唱片公司也没有。不论演出多么成功——也许举世无双——但是演出却是太短暂、太飘渺、太难把握了,因此演出不受版权法的保护。实际的音乐作品本身可以成为版权的对象,但是演出人对作品本身并无权利。作品本身可能也已经丧失了版权。他们演奏或演唱的可能是一位早已过世的作曲家的作品,或者作品的版权也可能属于一位现代作曲家或属于一位得到过付款的所有人。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演出者本人并无版权。
“尽管演出人没有版权,但是假如未经演出人书面许可就秘密录制这些磁带和唱片——而且出售——就完全非法了。这是可处以罚款或监禁的刑事犯罪行为,那些做这种买卖的人叫“私制者”[8]。“私制者”一词是美国人在一百多年以前创造的。当时那些做非法酒类买卖的人经常把酒藏在他们穿的高筒靴子的上半部的靴筒里,因而得名……
“现在我们来看看安东·皮勒禁制令是否可以用于私制者这个问题。对外行人来说非法复制者和私制者之间可能没有区别。如果安东·皮勒禁制令可以针对偷制者,那么同样可以针对私制者……
……
“在目前这个案件里,依我看,演出者和唱片公司都有不受非法干扰的个人权利和利益。唱片公司有权自己制造唱片,演出者有权从这些唱片中收取付给他们的版税。他们的权利得到唱片公司和演出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认可。他们的权利属于财产权的性质。如果这些权利被非法干扰,不论是唱片公司还是演出者的权利和利益均会受到严重的损害。假定坐在观众中间的私制者手里或口袋里——不是装着一架录音装置——而是磁扰装置,用此装置他可以给演出制造刺耳的声音,而这样一来他就破坏了演出的商业价值。谁也不会怀疑唱片公司和演出者会采取行动制止他并要求赔偿。此例表明,唱片公司和演出者有权保护他们的私人权利。因此,不论这些私人权利是受到民事行动手段的干扰,还是受到刑事行动手段的干扰,他们都有权加以保护,不能让做坏事的人利用自己的犯罪损害私人权利而不受惩罚。
……
“因此我的结论是,法院有权针对非法复制者发出安东·皮勒禁制令,就像法院有权针对偷制者发出一样。执行这个命令完全符合惠特福德(Whitford)法官领导的委员会的要求,这使我坚定了自己的看法。必须在满足该案报告里所提到的防范措施之后,才能准许‘安东·皮勒禁制令’。因此我将批准此上诉并且将此案责成法官像处理偷制者一样处理非法复制者。”(https://www.daowen.com)
[1](1975年)1 WLR 302。——原注
[2](1976年)Ch 55。——原注
[3](1765年)2 Wils 275。——原注
[4](1978年)Ch 122 at 133。——原注
[5](1975年)1 WLR 302。——原注
[6](1976年)Ch 55。——原注
[7](1978年)Ch 122 at 132。——原注
[8]原文“bootleggers”,意为穿高筒靴的人。——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