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瑟利德米案》

(二)《瑟利德米案》

近年来最重要的案件是《瑟利德米案》。这个案件记录在上诉法院的《检察总长诉泰晤士报业有限公司案》和上议院的AC(1974)[1]中。当时有一些孕妇服了一种叫做瑟利德米的药,结果生下来的全是畸形儿。这是1962年的事。于是立即提出要求赔偿的起诉。出卖药物的药剂师想通过调解解决。除了五对父母以外,其他人都同意了。有人要求我们法院不要理睬那五对父母——畸形儿的直系亲属,——以便让官方代诉人来代表那些孩子起诉,律师会同意调解,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只要这个建议能通过,全部案件就解决了,任何地方也不曾发生过类似案件。但我们还是拒绝撤回这五对父母的起诉。我们的意见在《关于泰勒的申请》[2]中发表了,这是本案的转折点。至于其他情况再也没有比我在上诉法院的讲话说得更清楚了。我说:[3]

“《星期日时报》的编辑告诉我们,他对那个案件的报道十分焦虑。那些生下来就畸形的孩子出世已有十几年了,但药剂师迄今仍未赔偿损失。这位编辑决定对这一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准备尽一切可能通过报纸去劝说药剂师——不管他们是否接到法院的传票——从道义出发,对所有畸形儿采取新的态度。这位编辑进行了调查,并在报上发表文章掀起了一场谴责药剂师的运动。

“1972年10月12日,检察总长给《星期日泰晤士报》发了一道禁令,声称要遏止他们发表这类稿件。

……

“法律是十分明确的,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员或影响证人,甚至会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一方产生偏见。这项规定是在1972年哈德威克勋爵审理的《圣·詹姆斯晚邮报案》(以《关于里德和哈根森》为题记录在案)中确定的。检察总长还提请我们注意很多其他案例也有这种规定。即使某人确信自己的评论是诚实的,但只要是在法庭审定以前过早地说出真情,也仍然是一种蔑视法庭行为(见布莱克本判的《斯基普沃思案》,1873年)。为了做到公平审判还有一条规定,就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向参加诉讼的一方施加压力以迫使他停止控诉或停止为自己辩护,或者迫使他以他原来根本就没有准备接受的方式了结官司。这一条规定是在《关于威廉·托马斯船舶有限公司案》(1930年)和《葡萄产品有限公司诉格林案》(1966年)中确定的。此外,我还想推荐古德哈特教授的一篇文章——《报纸和美国法律中的蔑视法庭罪》(1935年,《哈佛法律评论》第895—896页)。

“我把刚才阐述的那条规定看成是保证法律绝对完整的第一要义。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或任何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

“但是,当我这样说明法律的时候,我要强调的是它仅适用于‘诉讼还未了结而正由法庭积极审理时’。对此我还想加上一句,必须是在出现‘不利于案件审讯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实在的真实的危险’之际。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必须牢牢记住,在公平审讯或公平解决案子的过程中,除了当事人的利益以外,还有另一重大利益需要考虑,这就是有关国家大事的公共利益和就此种大事发表公正意见的新闻自由权利。必须在一种利益和另一种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在有些案件中,主要的问题可能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在这类案件中公共利益是主要的,因而公正的意见是可以发表的。在澳大利亚,有关法院已经这样做了:见《由面包制造商有限公司起诉案》(1937年)和《由道森起诉案》(1961年)。由萨尔蒙勋爵主持的一个‘关于调查蔑视法庭的法律委员会’也介绍了这一点。

“拿目前的这个案子来说,我们面临着一个最重要的公共问题。生下畸形的孩子的确是民族的一种不幸,他们现在仍然活着,然而直到今天还没有公开调查这种事情是怎样发生的。现今在双方私人诉讼过程中已经有人进行了这种调查工作,不过是秘密地进行的。很多人认为给予的补偿太少了。差不多12年过去了,此案尚未得到解决。对于这类事情,法律可以,也一定会让报纸发表公正的意见,只要报道正确,态度端正,就不能非难它们。要是它们并没有损害法庭对于未了结的诉讼案的审讯,它们就没有违犯蔑视法庭法。在诉讼开始以前或诉讼结束以后,我国的蔑视法庭法并不禁止人们发表意见,在诉讼被搁置或未被积极审理时,也不禁止人们发表意见。作为一种公共利益问题,只要还未了结的诉讼案早就应该审讯或早就应该解决,报纸尽可能对这种迟迟不予审讯或解决的案件公正地发表意见,任何人不得以发送传票和扣压意见等方式阻止人们这样做,也不能以走走过场而不审理案子的办法掩入耳目。蔑视法庭法所保护的是积极审理的诉讼而不是被置之不理的诉讼。(https://www.daowen.com)

“把这些理由应用到目前的这个案件,拿1968年2月所解决的第一批62件起诉案来说,报纸对于这些案件的解决办法可以发表公正意见,批评这些制药公司在解决这类问题时没有尽到他们的道德义务。拿最后123个孩子来说,就一直没有发出过传票,报纸可以根据药剂师应负的道德义务强烈要求他们对受害者予以公正的补偿。现在只剩下266件起诉案了,这些案件在四年前就发出了传票而至今仍未予以审理。这些传票是客观存在的,能阻止得了报纸注意药剂师的道德义务吗?如果报纸对前62件和后123件案件可以发表意见,我看不出它们为什么不可以对这些正在审理的266个案件发表意见。它们之间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别,报纸社论可以对所有畸形儿的案件发表意见。显然,既然对前62件和123个案件发表意见是合法的,那么对其他266个案件发表意见同样也是合法的。

“以上所述足以证明这类案件是很不寻常的。我甚至可以说,在我们所讨论的案件中,公共利益已超过诉讼一方可能受到的损害。不管怎么说,国会既然允许讨论这种案件,法院为什么就不能允许讨论呢?国会可以允许讨论而我们却不能,这是没有道理的。”

我们的判决被上议院推翻了。希望能原谅我不再引用他们的判决。他们宣布了一项新的原则,就是报纸不应该发表评论和文章“预先判断那些尚未了结的案件”。这项原则遭到了一个由我们的好友、高等法官菲利莫尔(Phillimore)主持的委员会的批评。[4]这是一个很出色的委员会,“哈利”·菲利莫尔把有生之年全都贡献给了这个机构,对此我们深感敬佩。他们听取了很多人的意见,并去说服上议院,他们说:

“因此,预先判决的简单试验好像在某些方面走得太远,而在另一些方面又走的不够远。我们敢说,对蔑视法庭所下的任何令人满意的定义都是与恶意直接有关的,这种恶意一直是蔑视法庭法所要遏止的。这种恶意极有可能给正当的司法程序带来偏见。”

迄今为止,我们一直认为上议院的裁决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但瑟利德米案件表明情况恰恰相反。《星期日泰晤士报》把此案提交到欧洲人权法院,他们依据的是联合王国认可的欧洲公约第十条的规定:

“任何人都拥有言论自由权,这项权利包括坚持意见的自由和交流情报、思想的自由,它不受公共权力和国界的限制。”

欧洲人权法院以11票对9票的多数支持了《星期日泰晤士报》的要求,判决它有权发表有关瑟利德米案件的消息。因此,他们认为上议院错了,上诉法院是正确的。我们为欧洲法院的裁决拍手称快、欢呼胜利。但是上议院是如何想呢?他们仍然认为自己一贯正确吗?尽管他们得到了弗朗西斯·曼(Francis Mann)的支持。[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