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驱逐者

(三)被驱逐者

1972年,一场灾难落到居住在乌干达的亚洲人头上。这场灾难是由乌干达总统阿明将军带来的。他宣布,所有不是乌干达公民的亚洲人必须在90天之内离开乌干达。这项声明把数千名亚洲人置于极度的困境之中。那些持有英国护照的人来到了英国,英国接受了他们。然而还有很多人没有英国护照,其中有一个叫普拉文拉尔·撒克拉尔的人,他在奥地利住了一年,后来又乘飞机到了伦敦。他告诉移民官员说,他以前曾到过英国,因此有权在英国居住。移民当局把他扣留了,以便进一步调查他的情况。于是,他申请调卷令和职务执行令。这个案件以《王国政府诉移民局官员,由撒克拉尔起诉案》[12]记录在案。王座法院的丁格尔·富特爵士(Sir Dingle Foot)是位老练的律师,他对所有涉及到英联邦国家的问题,无论是过去的还是现在的,都极有经验,他为撒克拉尔辩护。他认为撒克拉尔有权进入英国,因为他是一个受英国保护的人。下面就是我们对这个案子的处理:

“丁格尔·富特爵士代表普拉文拉尔提出了这个基本问题。按照这位爵士的说法,让我们先假设普拉文拉尔是一个受不列颠保护的人。丁格尔爵士说,既然如此,他就和一位联合王国和殖民地的公民一样,是一位侨居国外的不列颠国民。作为一个不列颠国民,如果他被他所居住的国家驱逐,他就有权到联合王国来。丁格尔爵士说,这项权利是国际法赋予他的。因为国际法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所以二者是结为一体的。法院应该执行这些法律,除非国会否决了这些法律。为了支持这个论点,丁格尔·富特爵士引用了奥本海的《国际法》中的一句话:‘被某国驱逐的人的母国有责任在自己的领土上接受他们。’[13]

“为了支持‘国际法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这个观点,丁格尔·富特爵士还引用了威廉·布莱克斯东的《英国法释义》和爱斯菲尔德勋爵在《希思菲尔德诉奇尔顿案》[14]中所阐明的观点,他们都说过国际法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15]……

“在他引证这一点的时候,在这里我们必须要考虑以下的事实,这就是大批亚洲人从乌干达被驱逐出来,国际法还从未妥善处理过这类问题。就我所知,还没有一个法学家考虑过这个问题。当我们所考虑的国家是一个没有海外领土或保护地的独立的母国时,奥本海的观点是十分正确的。如果这样的一个国家中的公民被外国驱逐出来而又无处可去的话,那么母国当然有责任在自己的领土上接受他们。但是这条规定在母国是一个在海外承担了广泛义务的国家时就不适用了,比如像联合王国这样的国家。拿我们所关心的人——受英国保护的人——的类别来说,可以说他们是不列颠国民,但是他们不是不列颠臣民[16]。这些人成千上万,他们的出生地不在英国,也从未在英国生活过。他们生活在遥遥千里以外的国家之中,这些国家除了曾经是英国的保护地以外,与英国没有任何关系。按照国际法,难道可以说他们当中的任何一个人在被驱逐的时候都有权进入这个小小的岛屿吗?当然不能。这个国家没有他们生存的空间,即使只来一两个人也是不允许的。何况他们不是三三两两地来,而是成群结队地来。迄今为止,国际法还从未审理过大批被驱逐的人拥入某一国家的案件。我认为,国际法没有我们必须遵守的这种规定,也没有我们必须接受他们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我继续说道:

“……普拉文拉尔·撒克拉尔曾经断言,他是一个受不列颠保护的人,由于他从乌干达被驱逐出来,所以他有权进入英国。我认为,他没有这种权利,在他的身上没有进入这个国家的合法权利。如果他一直是一个受不列颠保护的人,那对他倒是一个有利的因素,移民官员和国务大臣将会认真考虑这一点,或许能够允许他进入英国。但是,普拉文拉尔从未达到这一点,他不能证明他是一个受不列颠保护的人,所以他没有资格享受任何特殊待遇。对于他所处的困境,每个人都会同情。不过他是个有地位的人,聪明能干,应该能想到他的双亲都在印度,他的妻了和两个孩子也在印度,在那个幅员广阔的国家中和家人团聚,对他来说也许是更好的事情。他在那里也许比在这里更能发挥自己的能力。我们这个国家实在太小了,难以接受我们原来希望接受的所有的人……”

虽然法律是这样说的,但是内务大臣有一种特免权。他完全从人道主义的立场行使了这一权力。很多从乌干达驱逐出来的人来到了英国,他为他们安排了住房,给了他们充足的食品,帮助他们找到了工作,使他们在此定居下来。就我所知,他们对此十分感激,没有任何抱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