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美国的逃亡者
索布伦医生是位医学博士。他出生于立陶宛(接近俄罗斯),在1941年去美国以前,他一直在那里行医。战争期间,他是不是俄国间谍,我们不得而知。我们所知道的全部情况是,在1961年臭名昭著的“麦卡锡”[4]反共大迫害时,他受到了指控,指控他在1944年和1945年曾参与为俄国人递送情报的密谋活动。为此他遭到审讯,经过定罪被判终身监禁。他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法院允许他监外保释。1962年6月25日,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就在同一天,他违反保释规定,用他弟弟的护照乘飞机逃到以色列。以色列拒绝接受他,并于1962年7月1日把他送回美国。他们把他押上一架预定在伦敦机场做短暂停留的飞机。飞机飞到距伦敦大约20英里的地方时,他几次用小刀划伤自己,他在他的腕部割开了一条大口子,然后又划破腹部,撕裂了皮肤和腹部肌肉。当飞机在伦敦机场着陆时,为了抢救他的生命,立即把他送进了医院,随后又为他输了血。六天以后,他恢复了健康,完全能把他送回纽约了。但是就在送他回纽约之前,他要求得到人身保护状的保护,要求获得自由,并且提出任何扣留他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他要求去捷克斯洛伐克(与俄罗斯接壤),可是美国政府要求把他送回美国。然而索布伦医生的罪行不是可以引渡的罪行,所以不能把他引渡到美国去。为了做到美国要求做的事,内政大臣采取了另外一种步骤。他签署了一项命令,拟将索布伦医生驱逐出境。在上诉法院里,那个命令引起了争论。内政大臣命令驱逐索布伦医生是否合法?我们在《王国政府诉布里克斯顿监狱长,由索布伦起诉案》[5]中是这样解决这个问题的:
“……虽然每一个外国人一俟合法地踏上英格兰的土地就获得了自由,但是如果他留在英国不利于公共利益,王国政府就有权在任何时候把他遣送回国。为达到此种目的,王国政府可以逮捕他,把他押上开往他本国的轮船或飞机。显然这是1916年《外国人法令》的规定,……《1953年外国人法令》规定得也很清楚。既然有了外国人法令,就没有深究法律的必要了。我一直认为,只要王国政府确信一个外国人留在英国有损于它的公共利益,就有驱逐他并把他遣送回国的特权。威廉·布莱克斯东在他的《英国法释义》(1765年)中确实说过:‘国王有权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把自动来到英国的外国人遣送回国[6]。’1896年王室执法官理查德·韦伯斯特爵士(Richard Webster)和罗伯特·芬雷爵士(Sir Robert Finlay)在《托玛斯·曼恩案》[7]中也宣布过这种意见,认为它是符合国际法的。根据国际法,一个国家如果认为一个外国人留在国内是件要不得的事,它就有驱逐他的权利。与此有关的权限是,国家可以逮捕、拘留这个外国人,并且有权把他押上开往他本国的船只。
“我知道,戴雪[8]教授说过,即使是最危险的外国人,王国政府也没有办法逮捕或驱逐他[9]。奥本海[10]教授也持相同的意见。[11]我决不能同意他们的意见。尽管此类案件还从未在法庭上试验过,但是目前没有必要深究它,因为很明显,这方面的国王特权已被1953年《外国人法令》第20条和第21条所取代。依据这个法令,如果国务大臣认为驱逐一个外国人有益于公共利益,那么王国政府就拥有这种权力,并且为了达到此种目的,它可以拘留他,把他押上‘即将离开联合王国的轮船或飞机’。这个法令规定得很清楚,内政大臣可以下达命令,把他押上轮船或飞机,从而抵达他的目的地。
“有人提醒我们,普通法限制着这种驱逐权。据说如果一个人是一名从自己国家中逃出来的罪犯,就不能驱逐他,更不能把他驱逐到他自己的国家中去。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的,至少在目前是站不住脚的。假定除了罪犯自己的国家以外,没有一个国家愿意接受他,难道我们只是因为他在自己的国家中是名被通缉的逃犯就违心地把他留在英国吗?显然不能。如果一名逃犯现在在英国,国务大臣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应该把他驱逐出去,尽管他在本国是名被通缉的罪犯,也没有理由不把他驱逐到他自己的国家中去。1955年印度最高法院在《穆勒诉加尔各答监督官、监狱长案》[12]中考虑的正是这一点。他们在一项能给人以启示的判决中使这一点变得更加明确。按照他们的意见,即使一个外国人在本国因刑事犯法受到通缉,也应当行使驱逐权。尽管他的国家要求把他遣送回国,我认为,如果他留在英国不利于公共利益,内政大臣就没有什么理由不把他遣送回国。驱逐权不能被这样的事实——他是一名逃脱自己国家法律的逃犯——所剥夺,也不能被那样的事实——他自己的国家要求他回去,而且已经对他提出了要求——所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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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此案中,如果内政大臣为了满足美国的要求,而把一名申请人作为一名逃犯引渡给美国,那就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内政大臣为了维护英国的公共利益,而驱逐他认为有害于公共利益的那名申请人,这就是合法的了。对于法院来说,问题在于调查内政大臣的目的是否合法,他是否滥用了这种权力。法院应该深入到这项驱逐令的背后,以便看清国会授与他的权力是否运用得合法……
“那么,法院在此案中是怎样做的呢?法院不能强迫内政大臣公布有关他的行动的材料。不过,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内政大臣可能是为了达到一种隐蔽的目的而使用了驱逐权,那么法院就要传内政大臣出庭作出解答,如果他拒绝回答问题,法院就可以宣布他的命令无效。但是根据这个案件的事实,我没有找到这样的证据。我想内政大臣认为那个申请人留在英国不利于公共利益是有其正当理由的。”
因此,驱逐令是站得住脚的。对索布伦医生作了如下安排:由美国联邦法院的一名执行官陪同,把他押上一架飞往美国的飞机。但是后来他终于逃脱了这种安排。就在临行的前一天,他服了过量的毒品,在这里猝然死去。只是把他的骨灰驱逐了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