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
1.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构成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是指参与证券投资活动的关系人。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因基金运作方式的不同会有所不同。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都会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注册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中,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主要当事人。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基金,其运作关系与公司型基金有所不同。契约型基金的运作关系可用图2-2描述。
图2-2 基金当事人运作关系示意
2.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契约型基金以信托原理为基础,构成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主要是与信托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三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方,信托关系都不能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是依法设立信托的人,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有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和承担风险,因此也是信托关系的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订立基金合同,承诺接受委托,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运用、保管的人,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基金财产是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必须按《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服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相互监督,任何一方有违规之处,对方都有权监督并加以制止,直至请求更换违规方。为了保证监督机制的有效发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