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制及其发行程序

三、核准制及其发行程序

1.核准制

核准制是以欧洲各国公司法为依据而确立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方式,实行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在核准制下,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主管机关除了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要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力、素质、发展前景及发行数量与价格等条件进行实质审核,并由此做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实质条件的价值判断。在核准制下,发行人的发行权由审核机构以法定方式授予。

比较而言,注册制适用于发达的证券市场,证券市场发展不完善的国家则倾向于选择核准制。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并配之以发行审核制度和保荐人制度。

2.核准制下股票的发行程序

在核准制下,股票发行程序较为复杂,除进行发行前的咨询外,关键是发行人要达到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并报经证券管理机关核准,然后,才可委托中介机构公开发行股票。2006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我国核准制下股票发行程序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第三,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四,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六,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准程序。

第七,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做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