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发行的条件与限制
1.股票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股份公司初次发行,二是股份公司上市后向社会公众的再发行。其中股份公司上市后向社会再次公开发行新股,是指向原股东配售股票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
(1)初次发行条件
所谓初次发行,是指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开募集股份或已设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②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③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同股同权。④发行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⑤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⑥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⑦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⑧近3年连续盈利等规定的其他以下条件。⑨原有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发行前1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所折股本数的比例不得低于20%。
(2)配股的条件
向原股东配售股票简称配股,配股发行是增资发行的一种,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认购配售股份的行为。配股发行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种方式,具有实施时间短、操作简单、成本较低等优点,同时也是上市公司改善资本结构的一种手段。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方可公开发行新股:①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②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③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数额。④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⑤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⑥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⑦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如果公司具有实际控制股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不受上述比例限制。⑧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离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⑨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3)增发的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符合初次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已募足,且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资金使用效益良好。②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在1年以上。③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④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⑥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⑦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果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其一,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其二,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发行前一年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其三,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分析。
2.债券发行条件
债券发行条件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债券发行者在以债券形式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二是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应该满足何种条件,才能符合公开发行债券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债券发行者在以债券形式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包括发行金额、票面金额、期限、偿还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税收效应以及有无担保等内容。发行人在确定发行条件时,要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虑,经多方面权衡后方可决定。通常限定利率和期限,因为它们最明显地反映着投资者的获利大小和让渡资金的时间长短,再根据市场利率确定发行价格。
各国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都有相关的规定。目前,我国对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做出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法》的第七章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证券法》的第二章对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做了规定。《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措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应符合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但是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③违反公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