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易委托
证券交易所不接受投资者在交易所直接买卖证券,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商进行。委托就是投资者以一定的形式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代理买卖某种证券的请求。委托单一经接受,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就建立起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委托和受托关系。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要忠实地执行委托指令,在委托有效期内按指令要求买卖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否则证券经纪商须负赔偿责任。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在发出委托指令前应对自己的委托指令及可能出现的后果有足够的认识,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根据投资者委托的不同内容,证券委托可有不同的分类。
1.以委托的价格分类
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给证券经纪人发出清晰、准确的指令,这样能降低投资成本,减少投资失误,并能提高经纪人完成委托指令的效率。证券价格委托主要有:市价委托指令、限价委托指令、停止损失委托指令、停止损失限价委托指令。
市价委托指令是指投资者只提出交易数量而不指定成交价格的指令。经纪人接到市价指令后应以最快的速度并尽可能以当时市场上最好的价格执行这一指令。市价委托指令是证券市场上最常见的指令之一。它的特点是委托人不限定价格,经纪人可按市场价格变化灵活掌握,随机应变。它的优点是指令下达后成交速度快,成交率高,且比限价委托优先,只要有交易对手,就可成交。它的缺点是只有在成交后投资者方知实际执行价。
限价委托指令又称限定性委托指令,是指投资者在提出委托时,既限定买卖数量又限定买卖价格的指令。经纪商接到限价委托指令,必须以限价或比限价更好的价格来完成委托,即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的价格买入,以限价或高于限价的价格卖出。如果投资者提出的限定价格与当时的市场价格不一致,经纪人必须等待限价的出现才能执行委托。
停止损失委托指令是一种特殊的限制性的市价委托,它是指投资者委托经纪人在证券市场价格上升到或超过指定价格时按照市场价格买进证券,或是在证券市场价格下降到或低于指定价格时按照市场价格卖出证券。前者称为停止损失购买委托,后者称为停止损失出售委托。
停止损失限价委托指令是将停止损失委托与限价委托结合运用的一种指令。投资者实际发出两个指定价格——停止损失价格和限制性价格,如果证券市场价格达到或突破停止损失价格,限价指令便开始生效。这种指令既指定当证券价格到达什么价位时执行指令,又限定成交价格必须等于或优于指定价,这样投资者可预先限定成交价格变动范围,克服停止损失指令执行价格不确定的缺点,更明确地保障既得利益或限制可能的损失。但这一委托方式也有缺点,如果经纪人无法在投资人指定的范围内执行委托指令,投资人的损失可能更为惨重。
2.以委托方式分类
证券委托以委托方式可以分为柜台递单委托、电话自动委托、计算机自动委托和远程终端委托。柜台递单委托是指投资者持身份证和账户卡,由投资者在证券商柜台填写买进或卖出委托书,交由柜台工作人员审核执行。电话自动委托是指投资者用电话拨号的方式通过证券商柜台的电话自动委托系统,用电话机上的数字和符号键输入委托指令。计算机自动委托是指投资者用证券商在营业厅或专户室设置的柜台计算机自动委托终端亲自下达买进或卖出的指令。远程终端委托指投资者通过与证券商柜台计算机系统联网的远程终端或互联网下达买进或卖出指令。
3.以买卖证券的数量分类
证券委托按照数量可以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整数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经纪人买进或卖出的证券数量是以一个交易单位为起点或是一个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称为“一手”。“手”的概念来源于证券交易初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已发展为标准手。上海、深圳交易所规定,A股、B股、基金的标准手就是每100股或100基金单位为一手,债券以100元面值为一张,10张即1000元为一标准手。零数股委托是指委托买卖的证券数量不足一个交易单位。一般规定,只有交易额达到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才允许进交易所内交易,零数股则必须由经纪人凑齐为整数股后,才能进行交易。
4.以委托的有效期分类
证券委托按照有效期可以分为不定期委托与定期委托。不定期委托也称有效委托,即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时不规定指令的有效期限,只要不宣布撤销委托,则指令一直有效。定期委托也称限时委托,是指投资者发出委托买卖指令时,对交易的时间有一定的限制,超过时限,定期委托指令自动失效,而不论买卖是否成交。若投资者仍有买卖意向,则需要重新提出委托。我国证券交易中的有效期限分为当日有效和5日内有效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