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竞价机制与集合竞价机制

一、连续竞价机制与集合竞价机制

1.连续竞价机制

连续竞价市场也可以称为交易订单驱动市场。在这种市场中,证券交易可以在交易日的各个时点上连续不断地进行,投资者的交易委托通过经纪商进入交易系统后,交易系统立即根据市场上已有的订单情况进行撮合,一旦依据竞价交易规则找到与之匹配的交易委托,则该委托指令将会立刻成交。

在连续竞价过程中,对新进入交易系统的买入委托来说,若能够成交,即其委托买入限价高于或等于卖出委托队列中的最低卖出限价时,则与卖出委托队列顺序成交,其成交价格取卖方叫价。对新进入交易系统的卖出委托来说,若能够成交,即其委托卖出限价低于或等于买入委托队列中的最高买入限价时,则与买入委托队列顺序成交,其成交价格取买方叫价。这样循环进行交易,直至收市,所以连续竞价市场的价格具有连续性。连续竞价市场的主要优点是,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随时有买卖证券的机会,并且能够根据市场内的瞬息变化进行决策的调整。

连续竞价案例:某股票即时的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及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如表4-1所示。若此时该股票有一笔买入申报进入交易系统,价格为10.03元,数量为900股,则应如何成交?由于买入申报价格10.03元高于即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10.01元,则应以即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10.01元为成交价,成交300股,再与接下来成为即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10.02元成交剩下的600股。在没有别的申报、成交发生情况下,这一笔成交结束后的即时的买卖申报价格和数量如表4-2所示。

表4-1 连续竞价案例1

表4-2 连续竞价案例2

目前纽约、多伦多、东京、中国香港等一些交易所采取这种连续竞价机制,我国内地的深、沪交易所也采用这种交易机制。

2.集合竞价机制

在集合竞价市场中,交易订单由买卖双方交给各自的代理经纪人,再由经纪人经各种渠道呈交到交易中心,但是这些订单并不是被立即竞价撮合,而是被汇总积累起来,到一定的时刻再进行集中竞价成交。

在集合竞价市场中,成交价的确定一般经过以下几个过程:

第一,交易中心对所有的有效买入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交易中心的时间顺序排列;所有的有效卖出委托则按照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也按照进入交易中心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二,交易中心根据成交量最大的原则自动确定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所有可以成交的买入或卖出的委托均以此价格成交。

第三,交易中心依序逐步将排在前面的买入委托和卖出委托配对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到不能成交为止。所谓的不能成交是指没有成交的所有买入委托的限价均低于卖出委托的限价。

集合竞价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此形成的价格可以使市场的成交数量达到最大;结算系统在技术上非常简便,成本也较低,因此交易不活跃的市场或者股票通常采取这一交易机制;采用这种机制发生计算错误的可能性很小,投资者能够得到最佳保护。目前,世界上包括我国深、沪交易所在内的许多交易所都采取集合竞价的交易方式来确定开盘价。

集合竞价案例:设股票A在开盘前分别有5笔买入委托和5笔卖出委托,根据价格优先的原则,按买入价格由高至低和卖出价格由低至高的顺序将其分别排列如表4-3所示。

表4-3 集合竞价案例1

按不高于申买价和不低于申卖价的原则,首先可成交第一笔,即10.80元买入委托和10.52元的卖出委托,若要同时符合申买者和申卖者的意愿,其成交价格必须是在10.52元与10.80元之间,但具体价格要视以后的成交情况而定。这对委托成交后其他的委托排序如表4-4所示。

表4-4 集合竞价案例2

续表

在第一次成交中,由于卖出委托的数量多于买入委托,按交易规则,序号1的买入委托20手全部成交,序号1的卖出委托还剩余30手。

第二笔成交情况:序号2的买入委托价格为不高于10.76元,数量为60手。在卖出委托中,序号1~3的委托的数量正好为60手,其价格意愿也符合要求,正好成交,其成交价格在10.60~10.76元的范围内,成交数量为60手。应注意的是,第二笔成交价格的范围是在第一笔成交价格的范围之内,且区间要小一些。第二笔成交后剩下的委托情况如表4-5所示。

表4-5 集合竞价案例3

第三笔成交情况:序号3的买入委托其价格要求不超过10.65元,而卖出委托序号4的委托价格符合要求,这样序号3的买入委托与序号4的卖出委托就正好配对成交,其价格为10.65元,因卖出委托数量大于买入委托,故序号4的卖出委托仅只成交了40手。第三笔成交后的委托情况如4-6所示。

表4-6 集合竞价案例4

续表

完成以上三笔委托后,因最高买入价为10.60元,而最低卖出价为10.65,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再没有相交部分,所以这一次的集合竞价就已完成,最后一笔的成交价就为集合竞价的平均价格。剩下的其他委托将自动进入开盘后的连续竞价。

在以上过程中,通过一次次配对,成交的价格范围逐渐缩小,而成交的数量逐渐增大,直到最后确定一个具体的成交价格,并使成交量达到最大。在最后一笔配对中,如果买入价和卖出价不相等,其成交价就取两者的平均值。在这次的集合竞价中,三笔委托共成交了120手,成交价格为10.65元,按照规定,所有这次成交的委托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其成交价都定为10.65元,交易所发布的股票A的开盘价就为10.65元,成交量120手。

当股票的申买价低而申卖价高导致没有股票成交时,上海股市就将其开盘价空缺,将连续竞价后产生的第一笔价格作为开盘价。而深圳股市对此则另有规定:若最高申买价高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就选取该价格为开盘价;若最低申卖价低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就选取该价格为开盘价;若最低申买价不高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最高申卖价不低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则选取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今日的开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