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证券的退出机制
1.证券上市暂停与终止
公司证券的上市资格并不是永久的。当不能满足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上市的条件时,上市交易将会受到限制,严重者甚至会被取消上市资格。交易所停止某公司的股票交易,叫终止上市或停牌。
证券上市暂停是指证券发行人出现了法定原因时,其上市证券暂时停止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情形。暂停上市的证券在暂停上市的原因消除后,可恢复上市。证券上市的终止是指证券发行人出现了法定原因后,其上市证券被取消上市资格,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继续挂牌交易的情形。被终止的上市证券,在终止上市的原因消除后,可以重新申请上市。上市证券依法被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上市后,可继续在依法设立的非集中竞价的交易场所继续交易。
上市公司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多种:①公司违反上市契约的规定,如不能按要求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等;②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税前盈利大大下降,已无偿债能力,达不到持续上市的最低标准;③公司有严重违法行为;④公司破产或被兼并;⑤公司行为影响市场秩序或损害公共利益;⑥公司连年亏损,严格影响股东权益而在一定期间内未有改观;等等。
2.我国上市证券退出制度与条件
(1)股票特别处理
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在我国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将特别处理分为两类,即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
1998年4月22日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对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实施“特别处理”制度。异常情况是指:①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②每股净资产低于每股面值;③发生其他异常状况导致投资者对该公司前景难以判定,可能损害投资者的情形。对于出现异常、需要特别处理的股票,要在股票前加注“ST”字样,并限定5%的涨跌幅度。股票交易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即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2003年4月4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同时推出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即通过建立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制度(即*ST)揭示退市风险。其主要措施为在其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在交易方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股票,其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最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2020)的规定,针对部分通过非经常性损益等方式实现盈利,但持续经营能力仍然薄弱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同时对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继续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新增两类其他风险警示情形:①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交易所加大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的监管力度。
(2)股票的暂停上市
1999年7月9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并开始实施《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宜的规则》,对连续3年亏损的公司暂停上市,并对其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Particular Transfer,PT)。“特别转让服务”是指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投资者在每周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内申报转让委托,申报价格的涨幅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的5%,不设跌幅限制。证券交易所对特别转让日当日的有效申报在收市后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如果PT期间又出现连续3年亏损,则必须终止上市;相反,在PT的3年内,若某一年扭亏为盈,则可申请恢复上市交易。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新办法取消了“PT”制度,即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股票即停止交易,证券交易所也不提供相应的转让服务,同样宽限期申请的有关程序也被取消。
2020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经过整改重新符合要求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恢复上市交易。
(3)股票终止上市
当上市公司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不再满足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时,证券交易所将停止该公司股票的交易,即对其摘牌。我国《证券法》(2020)第五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伴随注册制改革,退市改革也历经多轮,已经建立了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4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和主动退市情形,并设立风险警示板揭示退市风险,推动平稳退市。结合《证券法》的修订,2020年沪深交易所也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退市制度的规定,主要涉及4个方面。
一是优化交易类指标:①优化目前的面值退市指标,将原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面值”修改为“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提升规则适用的公平性和统一性;②进一步充实交易类退市情形,充分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退市情形。
二是优化财务类指标:①新增“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指标,替换原来的单一类型指标。例如上交所修订删除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为负值和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指标,新增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并且在计算前述“营业收入”时,需要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②财务类退市指标在第二年交叉适用,加大退市力度。修订后的财务类退市指标包括:净利润加营业收入的组合指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种指标。上市公司触及前述任一指标,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年报披露后,触及前述任一指标或者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③新增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造假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若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则在公司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在此之后披露的首份年度报告如显示公司触及强制退市财务类指标的,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三是优化规范类退市指标:①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退市指标。上市公司如触及规定情形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对公司股票予以停牌,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市。②考虑到实践中个别公司出现半数以上董事不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形,为严肃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完全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退市指标。公司在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内未予改正的,对公司股票予以停牌,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四是完善重大违法退市指标,上交所将标准明确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连续3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3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3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3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3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3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前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001年4月21日,连续4年亏损的PT水仙因申请宽限期未获上交所批准,而被要求于当年4月23日起终止上市,这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第一家退市的上市公司,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序幕正式揭开。改革至今,沪市主板已有数十家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近几年,试点注册制以来,面值退市逐渐成为退市主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