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制与做市商制度
1.经纪制
经纪制也称为委托代理制。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证券交易委托是指投资者通过向证券经纪人发出清晰、准确的证券买卖指令,委托证券经纪人代为买卖证券的行为。在委托代理制中投资者和经纪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投资者通过输入交易信息发出委托指令进行交易。委托经纪制以竞价机制为基础,实行指令驱动机制,投资者的买单和卖单在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直接撮合成交。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委托代理制度。
(1)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投资者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指定交易制度,是指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须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代理机构。投资者要与该证券营业部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完成一定的登记程序后投资者便可以通过指定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委托、交易、结算、查询以及享有其他市场服务。
投资者一旦采用指定交易方式,便只能在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有关委托交易。投资者想要更换证券交易商时,必须撤销原指定交易,确立新的证券营业部,重新申办新的指定交易。指定交易方式虽然在实际操作中不如集中托管、通买通卖的交易方式方便,但也有自身的优势。首先,投资者使用指定交易方式,自身拥有的股票就不会被其他证券营业部盗卖,提高证券的安全性;其次,投资者在同一个证券营业部交易,便于享受证券营业部提供的自动领取红利、对账等便利。
(2)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托管券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实行的是托管券商制度。托管券商制度是指投资者在一个或几个证券商处以认购、买入、转股等方式委托这些证券商管理自己的股份,并且只可以在这些证券商处卖出自己的证券;证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买卖、分红派息、自动到账、证券与资金的查询、转托管等各项业务服务。
在托管券商制度下,投资者可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一证券经营机构处买入证券,但只能在买入某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处卖出该证券,即“哪儿买哪儿卖”。若投资者要在另外的证券经营机构卖出其在原证券商处持有的证券,就必须办理一定的手续,实现股份委托管理的转移,即所谓的转托管。投资者在转托管时,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同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由于托管券商制度下同一投资者的同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可以在多家证券商处托管,股份管理比较复杂。但同时,由于登记结算公司与证券商共同管理明细股份,每日进行对账,使投资者购入与托管的股份有了双重保险,不易出现股份盗卖现象。
2.做市商制度
(1)做市商制度的含义及特点
做市商制度是指合格的证券交易商就某种或某些证券提供买卖双向报价,并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按报价与公共投资者进行交易的制度。实际上,做市商制度是一种报价驱动交易机制,是指在一定监管体系下,证券市场的买卖价格均由某些特别的机构(做市商)给出,买卖双方的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而是通过做市商买卖证券,完成交易并产生交易价格。所谓做市商,即承担某一只股票的买进和卖出的交易组织者,相当于合法的庄家。做市商存在于有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但主要存在于场外交易市场。
做市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纽约证券交易所采用的特许交易商制,或称单一做市商制;另一种是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所采用的多元做市商制。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特许交易商身兼经纪人、自营商两个角色,实行单一做市商制。在美国主板市场,交易主要以竞价为基础的最低卖价和最高买价自动撮合的方式进行,由佣金经纪人在交易所内执行客户指令。同时,交易所对一只股票指定一个特许交易商,特许交易商是垄断做市商,接受佣金经纪人无法立即执行的买卖委托,并在条件合适时执行。当公众不愿要价或出价时,特许交易商就得以自己的名义发出要价或出价,以保证市场的连续和稳定。显然,纽约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竞价制和做市商制混合的制度。由于主板市场本身就交易活跃,维持市场稳定和连续的特许交易商处于配角地位。
做市商具有如下特征:所有投资者的订单都必须由做市商用自己的账户买进或卖出,投资者订单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做市商就某只或某几只特定的证券做市,对该类证券给出双向报价,接受客户的订单,并在交易完成后的90秒内报告有关的市场情况,以便向公众公布;做市商有义务维护其所做市证券的连续交易、流动性和价格稳定性;做市商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不收取佣金,而是通过买卖价差来赚取利润;多元做市商的最高买方报价必须低于最低卖方报价。
(2)做市商的功能
主要包括:①有利于保持市场的流动性。投资者可按做市商报价立即进行交易,而不必等待交易对手的买卖指令。因此,做市商保证了市场进行不间断的交易活动,能确保大宗交易在约定时间内迅速完成,这对于市值较低、交易量小的证券尤为重要。②有利于保持市场的透明度。做市商对各种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提供给投资者,以利于其承销股票的销售,客观上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③具有价格发现功能。有利于价格回归实际价值,做市商作为专业证券分析者得出报价,并将该报价交由投资者判断,市场对报价的接受程度反过来又促使报价不断向真实价值趋近。同时,多个做市商提供竞争性价格报价,促使做市商不断提高自身的分析研究能力和缩小买卖报价间的差异,使价格趋向一致。④有利于维持市场价格的稳定。抑制过度投机和操纵股价,做市商报价要有连续性,价差幅度也有限制。在买卖盘不均衡时,及时处理大额指令,平抑价格波动。做空机制也有利于稳定价格。多个做市商对做市的股票有一定的持仓量,使得投机炒作者不敢妄为,操纵者因担心做市商抛压、抑制股价,也不愿意“抬轿”。⑤有利于分散市场风险。做市商制度下的市场是一种双层网状构造,做市商的利润来源于双向报价相对差额,不在于价格的绝对高低,价格涨跌均可获利;而投资者的目标是获取单向预期差价,价涨才可获利。二者的市场行为是不同质的,这样市场风险冲击被分散在两个层次上。⑥有利于保持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当市场过于沉寂、持续无市时,做市商可以通过不断地降低报价甚至以低于做市商的买入价来吸引投资者,直至出现成交记录。美国做市商具有维持连续交易、活跃股市、稳定市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