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二、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1.直接发行

直接发行,即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推销、出售证券的发行。发行人自己直接发行股票,多是私募发行。如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筹集股份,由于首次发行股票须由发起人认购,因此为直接发行;一些公司为了调整资本结构或积累资本,将资本公积金或者每股盈余等无偿转化为股本,包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分红、股份分割以及债券股票化等,通常采用直接发行的方式。

直接发行证券有利也有弊。有利之处是可以节省向发行中介机构缴纳的手续费,降低发行成本。不利之处是如果发行额较大,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广泛发行网点,发行者自身要担负较大的发行风险。一旦认购申请额低于发行额,就会使发行归于失败。因此,这种方式只适用于有既定发行对象或发行人知名度高、发行数量少、风险低的证券。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往往采取直接发行。

2.间接发行

间接发行也称为承销发行,是指发行人不直接参与证券的发行过程,而是发行公司委托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证券中介机构代理出售证券的发行。采用间接发行方式可在较短时期内筹集到所需资金,而且对发行人来说比较方便,风险较小;但需支付一定手续费,并按受托发行机构的要求,提供证券发行所需的有关资料。根据受托机构对证券发行责任的不同,间接发行又可分为承购包销、代销和助销。

包销又称承购包销或全额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商签订合同,由承销商以双方协商决定的价格将准备发行的证券全部买下,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价款一次性付给发行公司,然后承销商再以略高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出售。在全额包销过程中,承销商与证券发行人之间并不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买卖关系,即承销商低价买进然后高价卖出,赚取中间的差额。对发行人来说,采用全额包销方式既能保证如期得到所需要的全额资金,又无须承担证券发行过程中价格变动的风险,因此支付的发行费用高于其他方式。对承销商来说,要预先垫付自有资金买入所有证券,还要承担证券不能如期全部销售和发行价格下降的风险,因此收取的费用较高。承销商的费用收入主要来自从证券发行公司买入证券与向社会公众出售证券之间的差价。包销发行比较适合资信还未被公众了解却急需资金的企业。包销又可以分为协议发售、等额包销和银团包销三种形式。协议发售是指由一个承销商单独包销发行人待发行的全部证券。等额包销是指由若干承销商合作包销,每个承销商包销的份额、所承担的风险及所获得的手续费都平均分摊。银团包销是指由主承销商牵头,若干承销商参与包销活动,以竞争的形式确定各自的包销额并按包销额承担发行风险,收取手续费。

代销是指承销商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在代销过程中,承销商和发行人之间是代理委托关系,承销商不承担销售风险,因此代销佣金很低。代销发行比较适合信誉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业。它们的证券容易被社会接受,用代销方式可以降低发行成本。

助销是指由承销商自购一部分、代理发售一部分的承销方式。助销又可以分为定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定额包销是指承销商先自行认购发行人所发行的一部分证券,然后再向社会公众代理发售剩余部分的证券的承销方式。采用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发行人能及时得到部分资金,又可支付较少的发行费,但是要承担部分发行风险。定额包销比较适合信誉比较好、资金分批投入生产的企业。由于市场销路不成问题,不需要由承销商全额包销。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先向社会公众代理发售证券,在发售期结束时,剩余的证券由自己全部认购的承销方式。余额包销实际上是先代理发行后全额包销,是代销和全额包销的结合。若采用这种方法,发行风险大部分由承销商担当,所以它的发行手续费比代销方式高,但比全额包销方式低。对发行人来讲,筹资计划的完成有保证。余额包销比较适合有既定的筹资计划,但用款又不是很急的企业。

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各有利弊。一般情况下,间接发行是基本的、常见的方式,特别是公募发行,大多采用间接发行;而私募发行,则以直接发行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