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电影公司的先期成立
中华电影公司的日方总经理川喜多长政后来在回忆录中写道:“昭和十四年(1939年)三月,中支那派遣军参谋高桥坦大佐从南京前来拜访我位于东京麻布的家。大佐向我说明了他的来意,为了针对中国中部一带的占领地区展开电影工作,他们计划要在上海成立一家日中合作的新电影公司,并请求我就任日本方的代表……我本来是不想接受这个工作的,因为我知道军方对中国的方针与我的想法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是另一方面,我也很担心。我想如果我不去的话,就会有另一个人代我去。如果那个人对于日中关系毫无信念与理解,而是由着一些军人的想法来行动的话,也许会导致极大的失败。那无论是对日本还是对中国都毫无益处。于是我试着提出了答应的条件。我说,如果军方不随意插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放任我按自己的想法来经营公司的话,我就同意去。”(1)
川喜多长政的想法被完全接受,他随即于1939年5月1日到达中国。5月15日,伪维新政府“宣传局”与日本方面就电影政策及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专门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有高桥等人及日本外务省代表、伪政府“宣传局”局长孔宪铿,并未见川喜多的身影。会后形成的“在华电影政策实施计划”表明,日本侵略者强烈希望建立起“中、日、满一体的思想”,“将蒋政权十余年来培养之抗日侮日之思想于国民脑海”中“绝灭”,而电影,因为在“经此事变后”“复兴意气非常旺盛,若放弃不问,有再为蒋政权利用之忧”,因此尤其受到了关注,被列入了宣传的首要工作。会议形成了控制电影业十分具体的指导方针,由于文字生涩冗长,以下总结为主要几点:1. 建立中日组成的官方电影统治委员会;2. 制定电影政策和法规;3. 设立官方垄断的电影事业机构,与“满洲”和华北共同构成电影事业体系;4. 华中的电影业先利用现有电影公司,再力图新设;5. 大力制作“国策”影片,兴建电影院。(2) 由此可见,日本侵略者对于上海电影事业的侵占欲望十分强烈,同时他们也充分意识到了华中(3) 和华北、东北电影宣传将面临的重大差别,而此时川喜多长政提出的“以华制华”为本质的主张,恰好给了他们具体的施展途径。
6月10日,伪维新政府议政委员会进一步议定了“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纲(案)”(4) :
第一 方针
在中国经营电影事业,而于中、日、满互相提携之下,以思想融和及文化进展为目的,设立维新政府特殊法人之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 要领
一、 名称
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暂定)
(日名:中华映画株式会社)
二、 目的
(1) 制造影片;
(2) 影片之配给并进出口;
(3) 影片之映画并企业;
(4) 对于同种事业之投资并金融;
(5) 附带以上各项之各种事业。
三、 资本
资本总额 百万圆。
计开:
五十万圆 维新政府
二十五万圆 日本映画业者团
二十五万圆 满洲映画协会。
附注一、 出资金是一次缴纳全额。
二、 由日满追加出资,以及由台湾出资,是于将来增资时予以考虑。
三、 维新政府自动推辞其出资应得之红利分配。
四、 国籍及本行地址
认为维新政府特殊法人,而本行设在上海。
五、 委员
委员之董事四人以上,及监查人三人以内为限。董事中设社长一人及常务董事一人。
六、 特许
(1) 在中、日、满制造之影片,专使本公司配给于华中方面。
(2) 维新政府对于本公司拨发必要补助金,以资发展。
(3) 对于本公司为摄影、上映、录音并印片需要机器,照片(含内既印片或未印片),免除海关税。
(4) 日本政府对于本公司交付本年度补助金二十万圆,于次年度以降,为考虑所要之补助。
七、 特殊义务
(1) 政府关于本公司事业,得为公益上及监督上必要之命令。
(2) 左各事项者,非得政府之核准不得为之:
(亻)关于变更章程之事项。
(口)关于公司合并并解散之决议事项。
<八)关于理事长,理事及监事选任并解任之事项。
(二) 关于招募、增资、社债及处分利益金之事项。
……
除去以上条款外,伪维新政府公报上还有几条补充,如:伪维新政府关于中华公司之事业因公益上之必要得以命令行之;伪维新政府特许中华公司在华中单独分配“中日满三国”影片;必要时伪维新政府将给予公司补助金及其他协助;公司分配股息不足6%时,政府将放弃股息。(5) 从条例中伪维新政府的各类贴补和一再放弃经济利益的打算来看,中华电影公司作为官办企业,将受到大力的扶持和优待。
“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于1939年6月27日“在日本兴亚院、日本的中国派遣军以及汉奸梁鸿志为代表的伪华中维新政府的支持下,在南京中山路东亚俱乐部礼堂”(6) 正式成立,川喜多长政作为专务董事出席了成立大会,7月1日正式开始办理业务,后很快迁往上海公共租界的江西路。日本侵略者从此“迈出了向上海电影进行有组织、有步骤侵略的第一步”(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