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近代的佤族
四、近代的佤族
近代,随着佤族与周围其他民族经济文化联系的不断加强,佤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开始发生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集中表现在开挖银矿,接受佛教,种植鸦片,接受清王朝赐封以及接受或过渡到封建地主经济或封建领主制政治经济等方面。
同时,由于英国占领缅甸,英美传教士不断进入阿佤山区传教,一部分佤族地区也开始接受基督教文化。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云南各民族人民一道反抗英帝国主义和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斗争日益激烈,进一步密切了佤族人民与内地各族人民的关系,激发了佤族人民前所未有的心向祖国、反抗外敌入侵的爱国主义热情。
居住在腾冲、保山、施甸和镇康一带的佤族,由于与汉族和傣族在经济文化上的联系较早,亦较密切,经济文化方面较为先进。镇康、永德一带的佤族在明末清初就已从刀耕火种的初期农业过渡到犁耕农业,由于长期受傣族土司的直接统治,其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也逐渐纳入了封建领主制的范畴。此后,汉族不断迁入并逐渐成为当地的主要居民,汉族地主的经营方式也逐渐排斥并瓦解当地的领主经济。光绪年间(1875~1908年),镇康、永德的“改土归流”,佤族地区直接受流官统治,并与其他民族一道步入地主经济的范畴。
居住在沧源、西盟及其周围的阿佤山区的佤族,在这一时期也不断受到汉、傣、拉祜等民族的经济文化影响,与这三个民族的联系也不断加强。
清朝初年,有不少“穷走夷方,急走厂”或随永历帝、李定国进入缅甸流落边疆的汉族人民在阿佤山的班况、班老、班洪、永邦一带开挖银矿。乾隆十一年(1746年),吴尚贤等石屏汉族在取得佤族大山王蜂筑的信任和允许后,双方互相合立木契,各执其一,在班洪、班老一带(也称“葫芦国”)共同开挖茂隆银厂,招募汉人、佤人等为矿工。银厂规模很大,周围百余里,矿工有二三万人(有的计十余万),产量也颇高。
相继前后,另外一些内地汉族也在阿佤山开挖了悉宜银矿(耿马)、永广银矿(西盟)、沙龙银矿(在今缅甸腊戍)。这些银厂(特别是茂隆银厂)对当地佤族的影响很大,矿工们一面开矿,一面开田种旱地,使当地佤族学会了开水田,用条锄、牛耕,用铁三角架等,佤族也学会了制银器、打铁等手工业和用银子交换等商业活动。当时,在阿佤山区“打槽开矿及走厂贸易者,不下二三万人”,前来经商的人络绎不绝。清朝政府对内地汉族民众纷纷到边疆开矿办厂极为忧惧,怕矿工“行止有乘”“滋生事端”,采取了“渐次解散之法”限制和禁止内地汉民到边疆开矿。乾隆十八年(1753年),茂隆银厂的厂主吴尚贤入北京,返回至昆明时被“滇吏借事毙于狱”。嘉庆五年(1800年),清政府封闭了茂隆银厂,大批矿工流落在当地,后来出现了汉族村。有些汉族则落户于佤族村寨,后来融合于佤族。
汉族人民到佤山开矿以及在当地落籍定居,使内地汉族与西南边境地区佤族的经济联系密切了,历史上未曾与内地直接联系的阿佤山区的佤族,至此也开始主动请求向清政府缴纳银课。至光绪十七年(1891年),班洪王达尖堆(官名)受封“土都司”衔,赐胡姓,名玉山。这更进一步巩固了中央王朝对佤族地区的直接统治,佤族地区各部落与内地各民族人民的政治联系更加密切。
元明和清初以来,沧源、耿马、双江、澜沧和孟连等地的部分佤族地区,主要受傣族土司的统治。近代,在傣族土司制度的影响下,佤族山区的一些大部落逐步兼并了邻近的小部落,各自划地称王。较强大的部落有班洪、班老、岩帅等,其部落长俨然是这一地区的封建领主,其中以班洪王最为典型。班洪王受封“土都司”后,1934年国民党云南省政府又委任班洪王胡玉山长子为“班洪总管”,这使班洪部落辖区的封建领主制得到进一步加强。班洪王成为其辖区内的最高土地所有者,依附于土地上的人民则是他的隶属农奴。其政治军事组织也逐渐严密完善,处于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和处于封建领主制发展阶段的佤族,占当时佤族总人口的60%左右。
以阿佤山的中心区西盟为主,包括澜沧县的雪林和澜沧县、孟连县和沧源县的部分地区,约占佤族总人口30%的地区则还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即原始社会解体和阶级社会正在形成的过程。进入19世纪后,其社会已不再是纯粹的原始民族部落模式,而是窝朗头人制、封建土司制和国民党保甲长制共存的特殊形式的社会。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澜沧拉祜族的政治和宗教领袖三佛祖李通明,带领起义失败后的随从退进西盟佤山,建勐坎佛房,以武力和宗教势力相结合的手段统治西盟地区。
清光绪十八年(1892年),澜沧镇边直隶厅抚夷府封李通明为西盟、勐梭土目。李通明把西盟地区划分为四个行政区划,委任拉祜族和汉族分别管理,并在佤族部落、村寨头人的基础上,加封了长爷、新爷、新官、客长、管事、伙头等官职。李通明及后继者,只能对当地佤族实行羁縻统治,而无力冲破其原有的社会政治组织,也无力对佤族进行政治和经济上的摊派剥削与奴役,只能以佛教的名义使部分佤族每年每户给其大米一小碗。但由于拉祜族的生产力水平比佤族相对要高,先进的生产工具,如犁、斧子、砍刀、条锄等和先进的耕作技术大批传入西盟佤族地区,大批内地汉族商人也随之进入西盟地区经商,加强了西盟地区的佤族与其他民族经济文化的联系,促进了当地商品交换的发展,冲破了佤族地区原有的原始“自封状态”,有力地促进了西盟佤族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
至新中国成立前夕,在西盟地区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经济已经确立,大部分的耕地属个体家庭及个人所有,出现了诸如蓄奴、租佃、债务、高利贷、雇工剥削等现象,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社会阶层分化。当然,西盟地区的佤族还没产生专靠剥削为生的人,绝大多数的村寨头人或部落首长都参加农业生产等劳动,也都自食其力。在这一时期,临时性的部落军事联盟之类的组织也已产生,但带有国家暴力性质的组织始终未产生,部落或村寨中保留着浓厚的军事民主制残余。
新中国成立前,各地佤族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西盟大部分和孟连、澜沧、沧源的部分地区,正处在原始公社解体、初期奴隶制和封建领主制正在形成的发展过程中;沧源部分地区,耿马、双江等地的佤族社会,已属于封建领主制的范畴;永德、镇康和保山等靠近内地的佤族,则已进入封建地主经济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