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如前所述,1954年6月孟连傣族拉祜族佧佤族自治县建立,1955年10月耿马傣族佧佤族自治县建立,1964年2月沧源佤族自治县建立,1965年3月西盟佤族自治县建立,1985年12月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建立,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佤族地区实施的最好体现,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佤族聚居的地区,建立了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佤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证明,它是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合乎国情,顺乎民意,具有很大优越性的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佤族地区的实施,在帮助佤族人民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增强了佤族人民的爱国主义,树立了国家观念,增强了民族自信心。
在政治权利上,民族区域自治保证了佤族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建设的有序推进,加强了佤族与其他民族的团结与友谊,密切了联系,沟通了情感,促进了民族关系和谐、团结。
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密切了自治机关同佤族人民之间的联系,实现了佤族自治地区人民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要求。一大批佤族爱国知识分子、积极分子和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在自治机关中担任了工作,并有许多人担任了领导职务。自治机关中佤族有了自己民族的干部,有了能代表自身意愿的代言人。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力支持下,佤族自治地区的各项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展兴边富民行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强力推动下,佤族自治地区的农业、工业、交通、通信、文教、卫生等各项事业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一个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边境安宁的新佤山,正向世界揭开她那神秘而又富有活力的面纱,并在建设边疆民族地区小康社会的征途中大步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