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族、部落组织结构
新中国成立前,在佤族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组织也有所区别。阿佤山中心区如西盟大部分和孟连、澜沧、沧源的部分地区的佤族社会,尚处于以村寨为单位的分散状态。村寨是一个地域、经济、政治和军事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从父系氏族公社发展而来的原始农村公社的性质和组织形式。每个村寨内部往往又包括几个小寨,每个寨子一般都包括几个家族和不同姓的个别家庭。村寨都有一定的地域范围,成员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和共同的宗教活动,还有窝郎、头人和魔巴共同管理政治和宗教事务。窝郎在最初时可能是氏族长,后来逐渐演变为村寨的首领。窝郎一般为世袭,职权很大,管理村寨中的宗教、政治和其他一切事务。但到了新中国成立前夕,职权范围已缩小,虽然名义上还是村寨的领袖,享有一定的威信,实际上只管理宗教上的某些事务。头人是村寨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的政治领袖,条件是经济富裕、善于说话办事、公平勇敢等。新中国成立前几十年,由于“珠米”即富裕阶层的出现,头人开始享有某些特权,管理村寨的一些重要事务,在佤族的政治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也是巫师,主持宗教活动,多是老年人,知道的事情多,在群众中也有一定的威信,对佤族的社会政治生活有着一定的影响。
村寨的共同事务如械斗、对外纠纷、猎头等由“头人会议”解决,有的事情还得召开“寨民大会”讨论处理。村寨有不成文的习惯法,对村寨成员一视同仁,处理的范围包括泄露村寨的机密、不参加集体行动、盗窃、债务、婚姻等。对于违反习惯法行为的处理,轻则受到头人和群众的斥责、赔偿、道歉等,重则抄家、驱逐出寨或处死。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受血族复仇的观念影响,西盟佤族村寨之间的械斗很多。祖辈之仇子孙不忘,常延续几代才能得到解决。械斗时,凡成年男子都要参加,能参加而不参加者,为习惯法所不容,轻则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重则受到物质的惩罚。有时,在议定一定的条件后,仇家寨也进行和解。双方约定时间和地点举行和解“洗手”仪式,双方的头人或魔巴互相敬酒,互送表示一条心的牛肋骨,并栽一块石头,以后即不复为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