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平等与民主的道德观念
二、原始平等与民主的道德观念
佤族村寨里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关系。新中国成立前,虽然社会中已产生了贫富分化,西盟等地还产生了一定数量的奴隶,班洪地区则已发展为封建领主制,但村寨成员间及村寨成员与头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关系,并无高低、贵贱之分。一切欲凌驾于村寨成员之上的行为,都是违反“阿瓦礼”的不道德行为。即便是奴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完全与主人一样,可以参加任何社会活动而不受任何限制。一切虐待奴隶的行为,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这种平等的社会关系,是由村寨成员皆有土地耕种,社会中不存在一无所有的赤贫现象和阶级分化不明显的经济关系决定的。这种经济关系反映在政治领域的道德观念上,就是头人与村寨成员间的平等关系。
佤族村寨头人是通过群众的拥戴而自然产生的,他们是天然的尊长,是群众的政治领袖,同群众的关系极为密切,在群众中有很高的威信。头人(除边缘地区的个别头人外)都是劳动者,对群众没有什么摊派,给群众办事完全是服务性质的,同群众是平等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与群众有着完全一致的利益。头人对群众之所以有号召力,有大的影响,就是凭借这种平等关系、利益一致性。由于经济地位并不能决定一个人的政治地位,头人不一定是富裕户,富裕户也并不一定能当上头人。任何一个村寨成员,只要凭借其丰富的社会经验、社会知识以及善于辞令、善于办事的能力和公正、勇敢的品质,都有可能成长为头人。当然,如果加上优越的经济条件,能为众人分担一些各种社会活动的花费则更佳。在处理村寨事务时,任何头人都不能独断专行。西盟地区的佤族头人虽然有大有小,但他们之间是平等的,且没有明显的统辖关系。这种社会和政治上的平等关系,在意识形态上表现为佤族诸鬼神间的平等关系。佤族虽已产生统辖社会和自然界的最大神“木依吉”,但诸鬼神间却没有从属关系。这正是社会阶级分化不明显的平等的社会关系的写照。
这种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表现在经济生活中,就是“一碗米饭,全家共食;一串兽肉,大家共分”的原始平均主义。如在家庭中仍保留着由家庭主妇平均分饭菜,社会中普遍存在着剽牛宰猪共食等传统习俗。此外,整个佤族社会还风行着猎物分食的习惯。狩猎追山,全寨男子皆出动,所得猎物不论多少,参加围猎者不分大人小孩,均可分得一份。主要猎获者可多分到猎物的头和一条脊肉,以示鼓励。即便如此,他往往把多分得的这部分煮成一大锅烂饭,邀请全寨人来分食。在平时,无论何人,在打得猎物时,无论猎物大小,也都要煮一锅烂饭请众人品尝。在分猎物时,无论何人路过,均可分得与众猎手同样的一份。这对众猎手来说是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对分得一份的过路者来说也是天经地义的事。
原始的平等关系,造就了佤族社会原始民主制作风的道德行为方式。由于社会的发展,头人的产生过程虽已逐渐出现世袭的倾向,但从形式上还须经过众人推举。即便已处于封建领主制的班洪,虽然其王位是世袭的,但在新王继位时,表面上也还须通过一种民主选举的仪式,与下属各大户协商并取得他们的认可。班洪王在决定战争、讲和等重大事情时,他也不能独断专行发号施令,而必须召集各大户头人协商决定。村寨头人会议不只限于头人参加,群众也可以参加,并可发言。如果在讨论中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即便大多数人意见一致,只有个别头人坚持不同意见,也不能作出最后和统一决定。如果事情要按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处理,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不参加处理或是不执行决定。群众大会可以说是佤族村寨的“最高权力机关”,会上大家可以自由发言,最后的决定是“看谁的意见合理,就按照谁的意见办理”,而不管这一意见是何人所提。
佤族头人如果办事不公正或是说错了话、做错了事,就会在群众中失去威信,众人就不会再找他办事,其头人地位也就自然失去。这种“罢免”的形式是一种很自然的过程,不是人为的力量能改变的。
原始平等与民主的道德观念,培养了村寨成员公正、正直、诚实与守信的道德品质,以及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等社会风尚。同时,受原始民主与平等观念的影响,使村寨的每一个成员有着强烈的自尊意识。在佤族地区,傲慢或互不尊重等伤害自尊心的行为,常是引起断绝关系或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