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素的协作、互助和团结的传统礼仪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佤族地区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加之民族内部械斗频繁及社会内部的封闭性,个人如果脱离集体,就有可能丧失生存条件。因此,团结互助、相互保护,依靠集体的力量维护整个氏族、村寨和每一个成员的利益,个人的行为和感情服从集体利益,构成了佤族伦理观念和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在社会生产方面,合种、借种是佤族在农业生产中的协作和互助形式。在合种关系中,经济原因是次要的,大部分合种关系互助的性质较多,有些是通过合种对同姓亲属进行赡养。
此外,在社会生产中,缺少土地的农户,还可以向土地多的人借种耕地(亦称讨种)。村寨成员间的借种一般都不给报酬,只在讨种时泡一筒水酒请土地所有者喝。在征得同意后即可在这块土地上耕种生产,以后就不再给什么报酬了。由于存在着合种、借种等原始协作与互助关系,因此,在佤族社会中,虽然社会成员整体上生活比较贫苦,也出现了初级贫富分化,但却不存在一无所有的赤贫现象。在农业生产中,人们还常常在忙完自己的农活后帮助亲朋好友干农活,等到以后自己农忙时,对方再以同等的劳动相助。对于无强壮劳力的人家,青壮年们往往自发相约或在老人们的示意下对其进行无偿帮助,帮其耕田、耙地和砍柴、驮柴等。
佤族这种“一人有难,众人相帮”的团结互助精神,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起房盖屋、婚丧喜事等都是家家互助、人人帮忙。这种良好的习惯,在建房时表现得最为突出。在建房时,全寨的每个家庭都会出人力和物力(茅草、竹子、木料、大米、酒肉等)相帮,在全寨共同努力下,从平地基到建成房子,只需用一天的时间完成,主人家只招待帮工者一顿饭。自己盖房或操办婚丧事时,对于别人相助的茅草、大米、酒肉等物品,都要默记在心,等到别人盖房或办婚丧喜事时,要以同样的物品和相同数量回送人家,以示平等互助。不然,会被认为是违反“阿佤礼”,为社会舆论所不容。若违反“阿佤礼”,以后自家再有事,就不会有人相帮了。借贷在早期也是出于纯互助性质的,只是在新中国成立前的四五十年里,在外来商人的影响下,才出现了高利贷剥削关系,佤族社会舆论对高利贷剥削极为鄙视。
佤族同寨人的团结性很强,村寨成员都有相互帮助和相互保护的义务。一个佤族寨子就是一个经济单位,办理内外事,即宗教、公益事业、对外交涉等所花费用或劳力,由寨人按户平均分担。本寨人欠外寨人的债或得罪外寨人时,外寨人可以到寨子里拉任何一家人的牛、马等物,本寨人不以为然,认为此举是“阿佤礼”所允许的。事后由负债人或是肇事者负责赔偿同寨人的损失。寨子保护着每一个村寨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每一个成员也维护着寨子的各种利益,并相互保护。因此,在佤族社会,人们对背叛或危害本寨子利益的言行十分厌恶,认为是极不道德的。如泄露砍头秘密、长期欠外寨人的债不还、与人交往时言行违反“阿佤礼”的村寨成员,按习惯法都有被抄家、驱逐出寨子或打死的可能。所以,在佤族地区背叛或为一己私利而危害村寨利益的行为很少发生。从意识上看,寨民对“我寨子”的观念很强,寨民间的关系是相互帮助和相互保护的平等关系。虽然寨民间存在着贫富分化和剥削关系而使其彼此间存在着某些矛盾,但全寨在对外事务中往往采取一致对外的言行,团结性很强。寨中人对外发生的重大关系,都被视为全寨人的事情,本寨人被外寨人污辱、杀死或砍头,都被视为全寨人的污辱,全寨必须为其报仇,杀人者的寨子则被视为全寨人的仇家寨。到了近代,佤族寨民的这种团结精神已升华为民族精神,在抗击外来侵略的斗争中,佤族内部的许多仇家寨摒弃前嫌,一致对外,为维护祖国的安宁、保卫祖国的领土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