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 主体资格的要求
《公司法解释(四)》基于诉的利益原则规定,股东对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知情权均享有诉权;基于知情权兼有“自益权”和“共益权”的双重属性规定,原告在起诉时或者诉讼中丧失股东资格的原则上应予驳回,但失去股东资格的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如由于公司隐瞒利润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等,可以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文件材料。但从体系和实践上看,本条同时涉及股东资格的确认、公司文件材料可查阅的范围等问题,可结合专题三来加以理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