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2026年03月01日
引 言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款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包括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和不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都有优先购买权,但规定过于简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具体条件、方式及程序安排等问题均未加以明确,故而《公司法解释(四)》有针对性地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回应。概括而言,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排除适用、同等条件的判断、行使期间的确定、优先购买权的损害救济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第二十二条则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以及通过拍卖方式转让股权的特别规定,因其在一般原理上并无特别之处,且条文本身也属引致性规范,所以未以专题的形式展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