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律师费用补偿

四、律师费用补偿

就股东代表诉讼的另一部分费用而言,在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主要应当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依据。根据该办法,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风险代理费用,只要符合办法规定的,也应当视为合理。从《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来看,为避免滥诉,仅在股东代表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得到支持时,给予股东以合理的费用补偿。这与域外法上的规定是相类似的,例如,英美法上实质获益的判断标准、德国法上股东如果在“诉讼许可申请”阶段败诉需自行负担费用等规则。一体两面的,当股东败诉时则应当自行支付诉讼费用,这种机制安排,有利于敦促股东积极、谨慎地行使诉讼实施权。

关于股东胜诉情形下,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的审理问题,应当注意到,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为第三人,而诉讼费用的支付主体是被告,在一定情形下进行合并审理时可能造成审理的不便。但人民法院也可以出于效率上的考虑,进行合并审理,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