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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 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 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25]

焦点问题】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的要求,以及和解利益的归属。

裁判立场】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违法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公司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发起诉讼的股东与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因为其无权代表公司以及未提起诉讼的公司股东,调解协议需要公司以及未参与诉讼的公司股东予以书面认可,法院才可以确认此调解协议的效力。如果调解协议不被公司以及未参与诉讼的公司股东认可,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和信公司、大兴公司作为通和控股的股东,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在本案中,和信公司、大兴公司提起的诉讼分别涉及利润补偿款、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以及解除委托关系等三项请求。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和信公司、大兴公司作为通和控股的股东,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其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在本案中提起的诉讼分别涉及利润补偿款、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以及解除委托关系等三项请求,而请求的对象虽涉及三个不同的主体,但由于原告的请求是以实现股权转让款这一同一标的作为其事实上的牵连而构成了必要的共同诉讼,该案可以合并审理。

通和置业未按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约定在公司取得盈利的情况下,向通和控股支付补偿款,应就其盈利的部分承担支付补偿款的民事责任。富沃公司未按股权转让协议及还款协议的约定,如数向通和控股支付股权转让款,应按实际欠款额承担付款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广厦创业在接受通和控股委托当时,未如实告知其与通和置业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且在接受委托后,也未积极履行委托人的义务,原告在通和控股怠于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情况下,提起代位诉讼,理由正当。一审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各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合法原则,经友好协商,于2009年3月17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关于和信公司、大兴公司、通和控股与通和置业、广厦创业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一条,通和置业应支付利润补偿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1.1和信公司、大兴公司、通和控股与通和置业经过友好协商,一致确认:通和置业实际产生的净利润已经超过了2.5亿元,通和置业应当支付通和控股总利润补偿款贰亿叁仟柒佰伍拾万圆(23750万元)。各方一致同意通和置业以追加利润分配的形式向通和控股支付该利润补偿款,即通和置业在23750万元的基础上扣除所交25%企业所得税后向通和控股支付壹亿柒仟捌佰壹拾贰万伍仟圆(17812.5万元)。

……

第二条,通和置业支付利润补偿款的时间

2.1通和置业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向通和控股支付柒仟壹佰贰拾伍万圆(7125万元),其余壹亿零陆佰捌拾柒万伍仟圆(10687.5万元)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通和控股支付。协议各方一致确认通和置业已经向通和控股支付了叁仟万圆(3000万元),该叁仟万圆(3000万元)从前述价款中相应扣减。

2.2若通和置业在2009年3月31日前向通和控股支付的税后利润补偿款不足柒仟壹佰贰拾伍万圆(7125万元),则和信公司、大兴公司、通和控股有权要求通和置业及其保证人立即向通和控股支付壹亿柒仟捌佰壹拾贰万伍仟圆(17812.5万元)全款,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和置业及其保证人的财产,不受上述分期支付约定的限制。

……

案例评析】本案中股东代表诉讼虽以和解的形式结案,但和解协议的内容和签署方均体现了“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这一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