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号)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已经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的,转让人在转让股权后有权向公司要求给付相应利润。

转让人因股权转让丧失股权后,股东会、股东大会就转让前的公司利润形成分配决议,转让人要求公司给付相应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转让人或受让人不得以其相互之间的约定对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