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四 股东放弃转让股权
本条是对转让股东放弃转让股权的规定。在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转让股东在与其他股东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前,能否放弃股权转让?《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此外,由于转让股东能否放弃转让,即能否“反悔”,也涉及对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判断,加之理论上也存在诸多争议,因而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股东能否放弃转让的认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就旨在明确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放弃转让时的处理,司法解释的态度选择支持转让股东可以反悔的主张,进而赋予了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时以放弃转让的权利,这种安排及后续司法实践可能也会反过来影响甚至改变学理上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条的起草与征求意见中,从制度的目的出发考虑对优先购买权的定位,平衡对拟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的保护,而非受限于理论学说的形式桎梏,反映了现实导向的问题处理思路。(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