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佳有限公司、肇庆广肇马房北江公路大桥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焦点问题】利润分配的决定权归属于股东会还是董事会?不存在分配决议,但存在对其他股东分配利润的行为,股东可否请求法院直接做出利润分配的判决?
【裁判立场】本案中,公司章程约定利润分配方案须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因而法院认为,在2001年度、200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未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情形下,百佳公司请求分配利润的条件尚未成就,股东无权直接要求法院做出利润分配的判决。
【案情简介】明粤公司为甲方、马成公司为乙方、百佳公司为丙方签订《中外合作肇庆马房北江公路大桥合同》,约定三方共同设立肇庆广肇马房北江公路大桥有限公司(下面简称“马房大桥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须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成立后,马房大桥公司在2000年向各位股东分配过利润,在案涉2001年和2002年向除百佳公司之外的另外两位股东分配过利润,之后,马房大桥公司在其账面未分配利润高达2.6亿元的情况下至今再未分配过利润。百佳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马房大桥公司向百佳公司支付2001年度、2002年度公司应分配利润人民币18975640.07元并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以当事人未能提交利润分配方案,驳回百佳公司的诉讼请求。百佳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在马房大桥公司擅自向中方合作者支付公司利润分配而拒绝向百佳公司支付利润分配的情况下,仍以利润分配方案未经马房大桥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为由拒绝百佳公司关于分配利润的请求,有违公平;(2)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权利并不包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权。即使董事会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权,也不应在马房大桥公司未经董事会决议擅自向中方合作者支付公司利润分配并拒绝向百佳公司支付利润分配的情形下,仅以利润分配方案未经马房大桥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为由拒绝百佳公司关于分配利润的请求。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马房大桥公司章程的规定,马房大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马房大桥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2001年度、200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百佳公司请求分配利润的条件尚未成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须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经查,马房大桥公司2001年度、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未获得公司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百佳公司在此情形下主张分配利润,并不符合马房大桥公司合同及章程的相关约定。
二审法院认为,马房大桥公司的三方股东明粤公司、马成公司和百佳公司均在2001年度、2002年度的利润分配报告中盖章确认,应视为马房大桥公司股东会已就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决议。但上述利润分配报告中已明确百佳公司2001年度应分配利润暂不分配、2002年度应分配利润暂缓分配。在马房大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未能就向百佳公司分配利润重新作出决议的情形下,百佳公司主张马房大桥公司向其分配利润的条件尚未成就,故不应支持百佳公司关于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与前一案例较为相似,本案也是较为僵化地适用法律、仅进行形式判断而不考虑实质公平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