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的理论及实践,对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分一向不甚明了,这与我国对股东诉权的规定集中于代表权的判断有关,也与股东派生诉讼的运用不足、裁判案例的平面化有关。在《公司法解释(四)》对股东诉讼的类型及股东代表诉讼的配套制度,作出进一步区分和细化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诉讼方式会导致程序规则适用上的不同甚至诉讼结果的差异,因而有必要对两者的区别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