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新〈
公司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凋查研究(2007年11月)》
在第三部分(当前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困难和问题)中特别提出了诉讼费用标准确定难的问题
首先,实践中对于某些公司诉讼案件是否属于财产案件不好确定,如股东代表诉讼、司法解散公司、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等案件,在诉讼费用收取上做法不一。如有的法院对司法解散公司案件作为非财产案件收费,有的法院则按照公司注册资金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其次,一些案件虽然没有争议的财产标的额,但审理难度较大,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解散公司案等,这些案件所耗费的司法成本往往较大,严格按非财产案件收取50元诉讼费与司法成本极不相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