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作为固有权的知情权
固有权利与非固有权利的划分,是根据股权的规范渊源进行的,即渊源来自法律、章程、合约还是股东会决议。固有权利,又称为法定股东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来加以限制和剥夺的权利,比如投票权。非固有权利,又称为非法定股东权,是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来加以限制和剥夺的权利。一般而言,自益权往往属于可以通过章程、细则、股东合约或者股东会决议加以限制的,属于非固有权利;而共益权通常属于前者,但也不是尽然。一般认为,股东知情权具有“自益权”和“共益权”的双重属性,既是实体性权利又是手段性权利,如果被实质性剥夺,将会导致股东的表决权等其他权利难以行使。因而,《公司法解释(四)》明确规定了,“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固有权、法定股东权,对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间协议约定”等实质性剥夺了法定知情权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权利的请求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