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2026年03月01日
一、胜诉利益归属于
公司
如前述,股东代表诉讼的利益归属于公司是内含于制度目的之中的,无须赘述。值得一提的是,如何理解公司败诉的情况?本条虽未对此作出规定,但一体两面的,应当认为,败诉的后果也由公司承担,理由同前。早期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曾出现过,“公司承担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这样的表述。至于在败诉的情形下,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提起诉讼股东进行赔偿,是存有争议的。
认为公司受到案件裁判的约束,是指不论公司是否参加开庭审理,亦不论裁判结果如何,裁判均对公司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的诉讼地位虽然为第三人,但与公司作为原告参加其他类型的诉讼并受裁判约束并无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股东胜诉或者部分胜诉的情况下,公司享有依据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说,公司怠于申请强制执行,仍然会构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信义义务的问题。
第二,在股东败诉的情况下,公司须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如果被告提出反诉并胜诉,公司须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等义务。
第三,公司享有上诉以及申请再审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公司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属于实质原告,因此在股东放弃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权利的情况下,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公司受股东代表诉讼案件裁判约束并享有上述权利,并不影响股东作为名义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