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山晟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诉海南隆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1.上海中山晟世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等诉海南隆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8]

争议焦点】股东代表诉讼败诉的情形下,诉讼后果的承担规则如何?

裁判立场】本案法院未作出具体说明,仅驳回了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晟盛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30日,原股东为隆凯公司与俪晶公司,其中隆凯公司持股70%,俪晶公司持股30%。原告中山公司起诉称:被告隆凯公司为第三人晟盛公司股东,一直控制晟盛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原告中山公司在2012年通过增资成为晟盛公司股东。2014年,原告经对晟盛公司进行审计发现,被告在2012年12月1日之前,占用晟盛公司资金共计1.5597亿元;2014年,被告又使用晟盛公司资金1500万元,用于其向上海五色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色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被告作为股东一直违规占用晟盛公司的巨额资金,导致晟盛公司的项目无法正常建设,公司无法正常运营,严重损害了晟盛公司的权益。因为寻求公司内部救济无果,故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归还其占用第三人的资金1.7097亿元。被告隆凯公司和第三人晟盛公司都否定了原告的主张,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被告的行为与事实不符,并未实质性地损害晟盛公司的利益。

裁判要旨】(1)中山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已经书面请求晟盛公司董事会起诉被告向晟盛公司偿还1.7097亿元占用款。根据中山公司的举证,晟盛公司董事长黄某源已经收到该书面请求,应当视为晟盛公司董事会已经收到该书面请求。在晟盛公司的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本案已经满足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中山公司有权对隆凯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2)关于隆凯公司是否占用晟盛公司1.5597亿元和是否使用晟盛公司1500万元用于其向五色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问题,法院经调查核实发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中山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中山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