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PEP基金亚太地区管理机构(香港)有限公司等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
2026年03月01日
2.河北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与PEP基金亚太地区
管理机构(香港)有限公司等董事、监事、
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上诉案[26]
【焦点问题】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与被告是否可以私下作出和解?
【裁判立场】股东代表诉讼以和解结案的,需在法院的主持下作出。
【案情简介】一审被告河北顺驰公司因与被告田某东、原告PEP公司,第三人慧谷公司关于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制作调解书。
【裁判要旨】调解协议的内容为:1.2006年9月8日,PEP公司以慧谷公司股东身份提起诉讼,诉称田某东等人在担任慧谷公司高管期间,陆续将慧谷公司的巨额资金转至河北顺驰公司,诉请河北顺驰公司返还慧谷公司借款人民币1.5亿元及利息,田某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河北顺驰公司不服上诉。2.各方认可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截至2007年10月31日,石家庄慧谷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个单位之间往来账余额为零”的审计结论。河北顺驰公司已经与慧谷公司结清资金往来账目,因此无须返还慧谷公司1.5亿元人民币、利息及其他任何款项。3.涉案各方均就此再无其他争议并互不追究任何责任。4.当事各方请求在二审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调解书的内容与和解协议完全一致,调解书由各方即时签字实现送达后,原审判决依法视为撤销。
【案例评析】和前一案例相似,和解协议的内容均是关于公司事务的安排,且同样是在法院的主持下作出的。本案的和解协议中并无对原告进行补偿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