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补偿的基础原理

一、费用补偿的基础原理

一般而言,个人股东把单个股东组织起来进行诉讼,并分摊胜诉必需的诉讼费用是缺乏动力且可操作性较低的,因此,股东代表诉讼胜诉的原告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是股东代表诉讼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这已成为一条公认的规则。事实上,该规则代表了普通法对众所周知的“搭便车者”(free rider)问题——这种问题在为自己所在的团体谋利而个人必须承担费用时就会出现——的解决方法。除非该团体具有根据每个股东所获利益的比例分摊这些开支的机制,否则,个人(此处指原告股东)就不会有足够的诉讼动机。[1](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