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主要争议
针对《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所涵盖的各类诉讼,包括前置程序中提起的诉讼以及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如何安排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对该条下的各类诉讼程序进行协调、衔接乃至股东代表诉讼可以涵盖的各类主体的范围等问题,学界争论不断,司法解释在起草过程中也经历了多次反复。公司法的制度安排如何与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框架相结合,这一问题直接关涉制度的具体实施,本解释在有关问题的解决上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在征求意见稿中出现的诸多开拓性规定,或因不够成熟,或因异议较多以及其他复杂原因而未写入最终的版本中。(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