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的费用补偿

二、股东 代表诉讼和解的费用补偿

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3]

焦点问题】原被告以和解结案的股东代表诉讼,原告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裁判立场】股东代表诉讼中,一审法院认可了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公司承担部分诉讼费用。二审中,原被告以和解结案,法院认可了和解协议中,公司承担股东为此诉讼支出的全部费用的大部分。

案情简介】和信公司、大兴公司作为通和控股的股东,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在本案中,和信公司、大兴公司提起的诉讼分别涉及利润补偿款、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以及解除委托关系等三项请求。

裁判要旨】(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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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诉讼费用承担

5.1本案一审判决和信公司、大兴公司承担的901380元,通和置业承担的630966元,共计1532346元(该诉讼费已全部由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垫付),由通和置业承担佰分之柒拾(70%),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共同承担佰分之叁拾(30%),即通和置业承担1072642.2元,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共同承担459703.8元。

5.2和信公司、大兴公司的二审诉讼费由通和置业承担佰分之柒拾(70%),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共同承担佰分之叁拾(30%)。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共已缴纳二审诉讼费2570870元,根据调解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的原则,和信公司、大兴公司的二审诉讼费暂按1285435元计算,故通和置业应承担899804.5元,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共同承担385630.5元。

5.3按本协议第5.1、第5.2款确定的原则综合计算,通和置业应承担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已支付的一审、二审诉讼费中壹佰玖拾柒万贰仟肆佰肆拾陆圆柒角(1972446.7元)。通和置业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偿付诉讼费壹佰玖拾柒万贰仟肆佰肆拾陆圆柒角(1972446.7元)。

5.4如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和信公司、大兴公司的二审诉讼费数额与本协议第5.2款估算的数额(1 285 435元)不一致,对于和信公司、大兴公司的二审诉讼费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数额为准,由通和置业承担佰分之柒拾(70%),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共同承担佰分之叁拾(30%)。

5.5通和置业、广厦创业的二审诉讼费由通和置业、广厦创业分别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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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和信公司、大兴公司、通和控股与富沃公司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4条,诉讼费用的支付

鉴于本案一审判决富沃公司负担的诉讼费270414元(贰拾柒万零肆佰壹拾肆圆整)已由和信公司、大兴公司预缴,富沃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偿付诉讼费270414元(贰拾柒万零肆佰壹拾肆圆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仅经过了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即和信公司、大兴公司以及作为诉讼第三人的公司即通和控股的同意,而且也已经经过了通和控股中的其他所有股东的书面同意,所以调解协议没有损害通和控股及其股东的利益。本院对以上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02760元,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59703.8元,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72642.2元,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0414元。本案二审为调解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0917.75元,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2275.33元,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4864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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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在以和解结案的股东代表诉讼中,仍对股东作出费用补偿的案例。由于案涉标的较大,涉及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均相应较高,和解协议专门以一节对此作出安排,是非常值得称道,也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机制安排,与《公司法解释(四)》的解释思路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