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
2026年03月01日
二、集团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
简言之,派生诉讼的核心是基于对公司利益的考虑,或者说,派生诉讼是基于股权中的集体性权利提起的,而不是基于个体性权利提起的。在某一个或一些股东基于公司的利益(如果不是很严格地说,全体股东一致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中,公司利益是一个完整的利益。因此,这有必要和集团诉讼[4]作出区分。集团诉讼的核心是由于多个诉讼,当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一致性或者近似性时,集团诉讼对多个“同质”的诉讼出于节省诉讼成本的目的而进行加总,因此,公司法中的集团诉讼也是基于股东的个体性权利。[5]在派生诉讼中,个别或者少数股东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其依照法律和章程、遵照程序规则而获得的完整代表公司利益的身份,和全体股东没有关系,无须在诉讼中追加原告。但是也有学者对此不予赞成,毕竟“一个完整的利益”和“所有同质的利益”很难区分,目前“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重叠在公司理论中还是主流。由于派生诉讼机制复杂和成本高昂,其被集团诉讼所替代也是有可能的。[6](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