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3〕2号)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 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3〕2号)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支持股东代表诉讼请求的,应当将诉讼请求的利益判归公司,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因诉讼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公司负担;人民法院不支持股东代表诉讼请求的,与诉讼相关费用均由提起诉讼的股东负担;部分支持的,按比例确定上述费用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