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获得补偿的基本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股东仅在诉讼全部或部分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才可以获得费用补偿,且以合理为限。股东代表诉讼以和解结案,公司实质上获益的,对原告股东进行补偿也应当被认为是适当的。至于原告股东败诉时,公司是否有权向原告股东主张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本条未做规定。由于在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败诉的情形下,被列为第三人的公司事实上可能会因此而承担不利后果,因而股东败诉时需向公司赔偿损失的机制设计,也有域外立法例可供参考。《公司法解释(四)》未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可能也是考虑到股东败诉对公司进行赔偿,并不是无限制的,大多数的赔偿规则或判例,均发生在股东存在“恶意”或者“滥诉”的前提之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