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对股东的直接补偿

三、例外:对股东的直接补偿

虽然,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对数量并不大,但正在随着公司的数量增加和股东权利意识的增强而逐年上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准确加以识别。同时,在受理以及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应适当加强释明工作,对前述一些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并存的情况,应避免错误地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对于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并提出利润或者剩余财产分配请求如何处理的问题,在美国,存在允许股东直接请求被告向其给付的判例。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清算过程中股东对清算组成员的诉讼,有此类例外规定。即使公司已经注销登记,股东的诉权仍然被承认,该种诉讼是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参照适用,股东起诉清算组成员不仅是为了自己利益,而且是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因而清算组成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是对全体股东的,具体规定见于《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在诉讼安排上,原告股东提起诉讼时,应当将其他所有股东列为第三人,原告股东未将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至于其他股东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应当视其他股东自己的意志确定。如果其他股东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其承担责任的,应当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明确表示放弃诉权股东的可以不参加诉讼)。公司其他股东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结果,实际上是对清算组成员赔偿损失部分进行了剩余财产的补充分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