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费用,是指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为进行诉讼所必须交纳的法定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