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否需对合并审理作出规定
该争议主要是围绕是否有必要规定原告股东关于由公司补偿其诉讼费用(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请求与股东代表诉讼合并审理。大多数观点认为,虽然原告股东请求被告向公司承担责任和请求公司补偿费用,属于不同主体间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请求,但为便利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应当允许合并审理。
对该两方面的诉讼请求是否合并审理不可一概而论,但作为一个基于民事诉讼一般原理就可以判断的事项,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规定决定,无须在司法解释中进行特别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