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是否有权重新作出决议否定原分配方案
在最初的司法解释版本中,第十四条中规定有第二款,内容为“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分配方案合法有效,但公司主张目前不具备实施分配方案条件的,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重新决议。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重新决议不予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
《公司法解释(四)》最终并未采纳这一款的内容,是较为合理的。因为,公司的确可以自由决定利润的分配和使用政策,但在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而拒绝履行该决议且进入司法程序后,若允许公司在经营本身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重新作出不同的决议,并要求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将增加讼累,也损害司法程序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