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条文要点

Ⅲ条文要点

在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发生继承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能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相应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如何处理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与第七十五条关系的问题,《公司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了协调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与股权继承制度,本条解释明确规定,在继承的情形下,已故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可以依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享有《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但基于公司自治原则,允许章程有另外规定或者全体股东有另外约定。如果章程规定或全体股东约定在继承情形下,其他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则法院应尊重这种另外的安排,此时,继承人不得直接继承股东资格,而是应在其他股东购买已故股东的股权后,继承相应的股权变价款。(https://www.daowen.com)